法邦网—法律知识

女子冒充王石女儿诈骗他人1700万,诈骗罪如何认定?

刑事资讯          2016-07-15 阅读:394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电话咨询 咨询请说明来自法邦网

一、女子冒充王石女儿诈骗他人1700万

据南方都市报称,在7月13日深圳市中院审理了一名女子(王某)自称是王石的女儿,诈骗他人(黄某)近1700万的案件。检方指控,王某通过虚构父亲是王石、母亲是广东省高院领导等事实,实施了诈骗,并认为其所花费的百万元属于为了诈骗所花成本,同样也被认定为诈骗金额。

庭审中,王某大呼冤枉。按照王某的说法,其实黄某向她承诺搞定之后,要给她2000万元,算是佣金。除此之外,还要给她三个亿,为她在香港购买一个上市公司的壳。不过,她并没有与黄某之前的委托居间合同予以证实。

在向法庭解释她所谓打点方方面面关系的时候,王某称都是用来打点律师关系,请律师吃饭等等。不过律师其实是她花钱雇来干活的,谈何再来打点关系?

在解释款项挥霍问题时,她认为自己把1000多万花光,实属正常,法庭可以查看她近六七年的流水,她一贯都是这么花钱的。

法庭上,法官反复问,你凭什么揽下这个活?你有什么能力?黄某又为什么信任你?王某矢口否认是靠着“老爸是王石”的牌子,只称事发紧急,黄某对内地不熟悉,再说了那块土地位于坪山火车站附近,市值已经高达15个亿,这点佣金根本不算什么。总之一句话,王某认为,黄某给她近2000万元,只是钱多人傻,并非她冒充王石的女儿行骗。

二、诈骗罪如何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有些犯罪活动,虽然也使用某些欺骗手段,甚至也追求某些非法经济利益,但因其侵犯的客体不是或者不限于公私财产所有权。所以,不构成诈骗罪。例如:拐卖妇女、儿童的,属于侵犯人身权利罪。

诈骗罪侵犯的对象,仅限于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而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其对象,也应排除金融机构的贷款。因本法已于第193条特别规定了贷款诈骗罪。

(二)客观要件

本罪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首先,行为人实施了欺诈行为,欺诈行为从形式上说包括两类,一是虚构事实,二是隐瞒真相;从实质上说是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的行为。欺诈行为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对方产生错误认识是行为人的欺诈行为所致;即使对方在判断上有一定的错误,也不妨碍欺诈行为的成立。在欺诈行为与对方处分财产之间,必须介人对方的错误认识;如果对方不是因欺诈行为产生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就不成立诈骗罪。成立诈骗罪要求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之后作出财产处分,财产处分包括处分行为与处分意识。作出这样的要求是为了区分诈骗罪与盗窃罪。

(三)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电话咨询 咨询请说明来自法邦网

相关知识

美国--10.2.202.69, 216.73.216.121, 10.2.202.69, 10.2.202.69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