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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车途中司机与乘客大打出手 司机乘客构成何罪

扰乱公共秩序          2016-07-17 阅读:204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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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车途中司机与乘客大打出手

陆新久在驾驶公交车时与因上车后始终站在车门附近影响了其他乘客上车的谢文峰发生了口角。谢文峰在争吵中挥拳殴打正在驾车行驶的陆新久,击中陆的脸部。陆新久被打后,置行驶中的车辆于不顾,离开驾驶座位,与谢文峰扭打在一起。公交车因无人控制冲出道路,先撞到一位骑自行车的路人,致其当场死亡,后又与一辆出租车相撞,接着撞毁路边的一段围墙,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两万余元。

二、司机乘客构成何罪

本文认为,陆新久的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谢文峰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理由主要是:(1)陆新久离开驾驶座位的行为是一种间接故意行为,其目的是为了报复谢文峰,即陆新久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放任这种结果发生;(2)陆对其行为的后果是有充分认识的,即其知道放弃驾驶的行会造成危害,而间接故意的犯意支配下放弃控制公共汽车,置公共安全于不顾,造成了车毁人亡的严重后果,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3)乘客谢文峰作为一个有正常判断能力的人,应当预见自己殴打司机的行为可能会造成严重后果,但他轻信陆新久不会离开驾驶座位对其还手,其主观上是过于自信的过失;(4)谢文峰殴打驾驶中的司机,违反了交通法规,导致了一人死亡,造成重大损害后果,构成交通肇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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