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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工利用职务便利及技术窃电 电工构成何种犯罪

盗窃犯罪          2016-07-17 阅读:465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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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电工利用职务便利及技术窃电

电工赵子龙,应某镇农电管理站管理员曹操口头要求担任抄表收费员,收取其所在村民小组的电费。2003年后,赵子龙开始收取该村全部用户的电费。每度电向村民加收一分钱(2003年后加收三分)作为其报酬。2006年赵子龙乘该村配电房钥匙坏掉之机,悄悄进入该配电房,采用间断性的让电流不通过总电表的方法绕表窃电。每月仍按各电表度数向村民收取电费,少向供电公司交纳电费。至案发,赵子龙共绕表窃电17321千瓦时,按照当时国家电价每千瓦时0.5372元,电能价值约10000元。

二、电工构成何种犯罪

本文认为赵子龙构成贪污罪,理由如下:

(一)赵子龙的身份认定。赵子龙虽然没有与他人订立书面聘用协议或委托合同,但其接受委托向村民收取电费并向供电公司交纳电费的事实是存在的。其最初从事该项工作是应某农电管理站负责人的口头要求,而后一直从事该项工作至案发,赵子龙在收取电费的过程中,只根据该村总表的电量度数向供电公司负责。至于每度电加收一分钱或者三分钱作为其报酬的事项,得到了供电公司、村委会、村民的同意和认可,可以认定为供电公司与村民之间达成的关于用电合同内容的变更。根据供电公司与村民之间形成的用电合同义务的相对性,应认定赵子龙与供电公司之间存在事实的委托关系,其收取电费的行为是基于供电公司的委托。

(二)关于窃电的手段和方法。赵子龙虽接受委托,但没有进入配电房和对配电设施、设备进行操作、更改的权限。其利用配电房钥匙损坏之机,秘密进入配电房对电表进行绕表窃电,该行为虽然没有利用其职务或接受委托的便利,但其作案的目的不是占有电,而是占有电费,要实现对电费的取得和占有,就必须依靠其接受的收取电费的委托关系,由此应认定赵子龙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

(三)本案例针对的客体和侵犯的法益。赵子龙行为的对象是电,但是其作案目的针对的是电费。村民按照用电协议正常用电,并将本应交纳的电费交给受托人赵子龙,村民的利益并没有受到侵害。赵子龙占有的电费属于国家财产,其行为侵犯的是供电公司的法益,损害的是国家对电力的供应和管理、对电费的收取和管理。

因此,应认定赵子龙基于供电公司的委托,利用职务之便,采用秘密窃取的方法,将属于国家财产的电费占为己有,其行为应认定为贪污罪。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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