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争客源扎破对方车队车胎
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大巴司机)伙同沈某、林某等人因怀疑FIA车队举报他们的非法营运行为,抢他们的客源,为报复FIA车队,他们经共谋后决定,扎破FIA车队中巴客车轮胎,使其无法营运。当晚12时许,沈某、朱某等人在外望风,李某某持锥子伙同他人扎破FIA车队客车25个轮胎(价值人民币18888元),造成FIA车队停运两天。
二、行为人构成何种犯罪
本文认为,该行为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理由:
(一)李某某等人侵害的对象是特定的财物,即与FIA车队生产经营活动直接相关的已经投人使用的客车不可缺少的工具---客车的轮胎。
(二)李某某等人目的非常明确,就是要达到泄愤报复竞争对手的不法目的,让FIA车队无法正常营运的意图。他们经共谋后,由李某某持锥子伙同他人进入仁寿道班,扎破FIA车队客车的轮胎,不仅侵害FIA车队的生产经营正常活动,也侵害FIA车队财物的所有权。但是,李某某等人扎破轮胎仅仅是实现其目的的手段,扎破了轮胎,FIA车队就无法正常的营运,李某某等人的“面的”就有充分的客源,就有利可图;因此,李某某等人就是通过对客车轮胎的毁坏进而实现让FIA车队无法正常的营运,保证自己有利可图的目的。
(三)我国刑法学理论认为,想象竞合犯是指一个行为触犯了数个罪名。它具备两个条件:第一、行为人只实施了一个犯罪行为;第二,同时触犯了数个罪名。本案,就是这种情况,李某某等人扎破轮胎的行为,不仅使轮胎丧失价值与使用价值,也使客车无法正常营运;即扎破客车的轮胎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故意毁坏财物罪),同时也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破坏生产经营罪)。而故意毁坏财物,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破坏经营生产,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两项比较,破坏经营生产罪处罚更重;因此,依据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处断原则,扎破客车的轮胎的行为构成破坏经营生产罪。
综述所述,犯罪嫌疑人李某某为争客源而扎破对方车轮胎的行为应该定为破坏生产经营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