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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主任任前侵吞退耕还林款 行为人构成何种犯罪

其他职务犯罪          2016-07-17 阅读:338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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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村主任任前侵吞退耕还林款 

村民赵子龙以个人的名义向县林业局申报退耕还林地225亩(该地系赵子龙征得村内其他农户同意退耕还林后多家农户地的总和),县林业局及相关部门批准了赵子龙的申请,并以每年160元每亩的标准将退耕还林款拨到乡镇财政所,村会计将该款支回后交给赵子龙,由赵子龙再负责发放。发放时赵子龙自己每亩扣留60元,向其他农户实际每年每亩100元的标准发放。经调查,该村村委会在2008年7月份向县林业局申请,为了便于225亩退耕还林地的管理和退耕还林款的发放,指定赵子龙具体负责。县林业局依据该申请将退耕还林款以赵子龙名义下拨,并由赵子龙负责发放,并口头答应让赵子龙负责对退耕还林地进行管理,可以从每亩退耕还林款中扣除20元作为补苗费。2009年7月份,赵子龙任该村党支部书记,仍按照每亩100元的标准向农户发放退耕还林款。

二、行为人构成何种犯罪

赵子龙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国家的粮款补贴是在上级林业部门验收合格的情况下由财政部门依据林业部门提供的数据按标准发放给土地承包方或承包大户的,此款应属私款性质。

(一)根据刑法第93条的规定,所谓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这里,其他依照法律规定从事公务应当具有两个特征:一是在特定条件下行使国家管理职能;二是依照法律规定从事公务人员。

具体包括:

(1)依法履行职责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2)依法履行审判职责的人民陪审员;

(3)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农村和城市基层组织人员;

(4)其他从事法律授权从事公务的人员。即行为人在具有依法从事公务的前提下,在与其职务身份相对应的单位履行职责时,才有成为贪污罪主体的可能。

(二)即使村委会曾经给林业部门写申请提出为了退耕还林款及时发放,由赵子龙负责,但赵子龙当时并不是村民委员会基层组织人员,其也不属刑法93条规定的基层组织人员范畴。林业部门虽然口头赋予了赵子龙对该块退耕还林地的管理权,但赵子龙并不是该单位聘用人员,并由林业部门委派管理该林地,其与林业部门并无雇用关系。综上所述,赵子龙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赵子龙也不是依照法律规定从事的公务人员,不符合贪污罪的主体要件,不构成贪污罪。赵子龙不符合职务侵占罪的主体要求。赵子龙虽然组织本村多户农民的责任田进行退耕还林,但赵子龙只是退耕还林的组织者,不符合职务侵占罪的主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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