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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伯雄一审被判处无期徒刑 受贿罪与贪污罪如何区分

刑事资讯          2016-07-28 阅读:1860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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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郭伯雄一审被判处无期徒刑

新华社北京7月25日电2016年7月25日,军事法院依法对中央军委原副主席郭伯雄受贿案进行了一审宣判,认定郭伯雄犯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追缴的赃款赃物上缴国库,剥夺上将军衔。

一审宣判后军事法院负责人答记者问

新华社北京7月25日电 2016年7月25日,军事法院依法对中央军委原副主席郭伯雄受贿案进行了一审宣判。军事法院负责人就案件审理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请介绍一下案件审理情况。

答:2016年5月3日,军事法院对军事检察院指控郭伯雄涉嫌受贿案立案。案件审理中,军事法院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独立公正审判,确保案件裁判经得起法律和历史检验。鉴于案件中一些犯罪事实证据涉及军事秘密,依法进行不公开开庭审理。

军事法院经审理认为,郭伯雄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或者调整,单独或者伙同他人非法收受财物,其行为构成受贿罪。郭伯雄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真诚认罪悔罪,赃款赃物全部追缴。综合评判全案事实情节,依法对郭伯雄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赃款赃物上缴国库,剥夺上将军衔。宣判后,郭伯雄当庭表示服从法院判决,不上诉。

二、 受贿罪与贪污罪如何区分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从对方收受了财物,但按照法律规定,该财物应当或者可能归单位所有,而行为人却占为己有的,是成立贪污罪还是受贿罪?一般来说,具有下列情形的,应认定为受贿罪:(1)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时超越了职权范围;(2)对方交付财物的数量与方式都违反了法律的规定;(3)行为人将财物占为己有之前,对财物的占有具有非法性;(4)为对方谋取了不正当利益。例如,工商行政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申请人注册资本不足时为其办理营业执照,收受对方财物据为己有的,应成立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房屋、汽车等物品,未变更权属登记或者借用他人名义办理权属变更登记的,不影响受贿的认定。认定以房屋、汽车等物品为对象的受贿,应注意与借用的区分。具体认定时,除双方交代或者书面协议之外,主要应当结合以下因素进行判断:(1)有无借用的合理事由;(2)是否实际使用;(3)借用时间的长短;(4)有无归还的条件;(5)有无归还的意思表示及行为。

实践中,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及时退还或者上交的,不认为有受贿故意,不是受贿。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后,因自身或者与其受贿有关联的人、事被查处,为掩饰犯罪而退还或者上交的,不影响认定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之前或者之后,约定在其离职后收受请托人财物,并在离职后收受的,以受贿论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离职前后连续收受请托人财物的,离职前后收受部分均应计人受贿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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