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苏州男子掐死90岁病母称为其减轻痛苦
据苏州日报消息, 今年52岁的陈某某中年离异,1994年起与母亲租房生活。母亲长年被高血压、心脏病等病痛折磨,自2012年起身体每况愈下,又不愿去护理院。陈某某既要工作,又要照顾老母亲日常起居。今年1月,90岁的老母亲摔伤了腿,病痛加重,总是重复着“早日解脱”“活不过过年”之类的话。1月24日,陈某某从单位赶回家为母亲做饭。母亲又说起“活着没意思,你帮我解决吧……”陈某某便伸手掐向了母亲的脖子,母亲没过几分钟就因呼吸衰竭而死亡。陈某某打开煤气罐自杀,随后放弃并向公安机关报案。
二、法院为何轻判
故意杀人,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罪的一种。是中国刑法中少数性质最恶劣的犯罪行为之一。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意杀人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故意杀人的行为,就构成故意杀人罪。男子是为了减轻母亲的痛苦才选择掐死母亲的,这属于情节较轻的,量刑范围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关于“安乐死”定性问题对实施积极的安乐死的行为,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
所谓安乐死,通常是指为免除患有不治之症、濒临死亡的患者的痛苦,受患者嘱托而使其无痛苦地死亡。安乐死分为不作为的安乐死与作为的安乐死。
不作为的安乐死(消极的安乐死),是指对濒临死亡的患者,经其承诺,不采取治疗措施(包括撤除人工的生命维持装置)任其死亡的安乐死。这种行为不成立故意杀人罪。
安乐死的三种情况:
在我国,救死扶伤是公民的道义责任,是医务人员的职业责任。对生命垂危、痛不欲生的患者,应尽量给予医务上的治疗和精神上的安慰,以减轻其痛苦。人为地提前结束患者生命的行为,还难以得到一般国民的认同;即使被害人同意,这种杀人行为也是对他人生命的侵害。特别是在法律对实行积极的安乐死的条件、方法、程序等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实行积极的安乐死所产生的其它一系列后果不堪设想。在法律未允许实行积极安乐死的情况下,实行积极安乐死的行为,仍然构成故意杀人罪;既不能认为这种行为不符合故意杀人罪的犯罪构成,也不宜以刑法第13条的但书为根据宣告无罪。当然,量刑时可以从宽处罚。从各国刑法理论研究和刑法实践趋势来看,积极安乐死无罪化,或许可以逐渐实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