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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欺骗手段暗中掉包被害人财物 行为人构成盗窃罪

盗窃犯罪          2016-08-04 阅读:434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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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采用欺骗手段暗中掉包被害人财物

被告人黄某某、陈某某、李某某窜至某市酒楼附近时,由被告人陈某某扮演问路的人寻找作案目标,被告人李某某扮演带路的人,被告人黄某某扮演仙婆,谎称被害人覃连的家人将有灾难,要给其钱做法事方能消灾解难为名,骗取被害人覃连现金人民币12000元。后2015年5月31日10时许,被告人黄某某、陈某某、李某某窜至贵港市覃塘区樟木乡,由被告人陈某某扮演问路的人寻找作案目标,被告人李某某扮演带路的人,被告人黄某某扮演仙婆,在樟木乡开发区一在建居民楼二楼,谎称被害人韦洁明的家人将有灾难,要给其钱做法事方能消灾解难为名,骗取被害人韦洁明现金人民币24000元。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相应的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指认、辨认笔录等证据,认定被告人黄某某、陈某某、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依法判处。

二、行为人构成盗窃罪

本文认为,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所谓“秘密窃取”是指犯罪分子采取主观上自认为不会被财物所有人、管理人或持有人发现的方法,将公私财物占为己有。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所谓“使用欺骗的方法”是指采用虚构事实或隐瞒事实真相等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的方法。“非法获取”是指被害人基于认识错误而“自愿”的向行为人交付,或者“自愿”的按行为人的意思处分财物。 两者区别的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如何从财物所有人、管理人或持有人的控制之下取得财物的,也就是说行为人非法获取被害人的财物是否是由被害人处分财物的行为所导致的。 

结合行为人获取财物的方法和手段以及被害人是否自愿处分财物来分析,本案应定性为盗窃罪。首先,行为人虽然采取欺骗手段,但获取财物并不是欺骗手段完成的,而是乘被害人不备时,通过掉包手段,即秘密换取的,因而对获取财物起决定作用的是秘密窃取手段而不是欺诈手段。其次,诈骗罪是受害人在上当受骗后,基于错误的认识有意识地、自愿的处分财物的行为。而在本案中,并不是因为被害人陷于错误认识后有意识地和自愿的处分财物,也就是将财物交给行为人让行为人带走。被害人虽有将财物交行为人的行为,但只是将财物暂时交行为人,让行为人帮忙“开光”,并没有让其拿走的意思,更没有让其掉包拿走的意思,该财物的所有权并没有发生转移。行为人将被害人交付的“开光”钱拿走,是被害人所不明知的,更不是被害人有意识自愿处分的结果,而是行为人秘密窃取的结果。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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