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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职员为买彩票用冥币换真币,挪用资金罪的量刑情节

刑事资讯          2016-08-04 阅读:231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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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银行职员为买彩票用冥币换真币

据北青网讯,四川资阳市某商业银行储柜员徐某,沉迷于购买彩票暴富,在花光自己所有积蓄购买彩票仍颗粒无收后。利用自己身兼现金清分与保管的职务便利,用冥币换走了银行14.28万余元真币,继续购买彩票,却一无所获。

银行获悉此事后,向资阳市公安局雁江区分局报警,徐某被警方抓获。8月1日,资阳市雁江区检察院以挪用资金罪对被告人徐某某提起公诉。

二、挪用资金罪的量刑情节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挪用资金超过3个月未还或进行营利活动,数额在3万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为拘役刑;数额为5万元的,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犯罪数额1万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挪用资金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1.5万元以上不满2万元的,为拘役刑;数额为2万元的,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犯罪数额3 5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挪用资金30万元或挪用资金3万元未退还的,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挪用资金数额8500元或未退还数额每增加45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挪用资金10万元进行非法活动的或挪用资金1.5万元进行非法活动且未退还的,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挪用资金数额5000元或未退还数额每增加2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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