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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考生篡改同学高考志愿 偷改他人志愿涉刑事犯罪

刑事资讯          2016-08-05 阅读:1442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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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山东考生篡改同学高考志愿

含辛茹苦十二载,青岛胶州一中的高三考生常升,从来没有想到自己竟会遇到这样的结局:他的成绩远高出志愿学校的录取线,却落榜了。他没有输给自己,却输给了自以为“关系不错”的同学郭某———填报高考志愿当日,他俩一起填报了陕西师范大学。6小时之后,郭某偷偷修改了他的志愿,并最终导致他未能被任何高校录取。     

常升说,准考证和密码一直是他自己保管,他和郭某在同一台电脑上报的志愿。当天上午10点,常升报完名,郭某随后也报了名,俩人的志愿都是陕西师范大学的同一专业。据常升的表哥常晓介绍,郭某的文化课成绩在420分左右,专业成绩在83分左右。两人若同时报考,常升将被优先录取。

“我们关系很好,我填志愿的时候他就在旁边,我也没防着他。”常升说,事发之后他找过郭某,对方也私下承认修改志愿的事,原因是常升的分数更高,他怕常升挤掉自己。

常升家境贫寒,父母除了务农外,还在家养了几头猪补贴家用。事情发生后,这个家庭遭受到难以想象的打击,常升和家人几乎日夜为此事焦躁,常升的心情也越来越糟糕,而常升的奶奶更是整日卧床、以泪洗面。担心儿子冲动之下做出傻事,父亲常世河只好天天守着他。常世河说,郭某的家长提出了两个补救方案,其一是赔偿他们十万元,其二是动用关系让常升去部队当兵,但是两个方案都被常升的家人否决,常升不想要钱也不想去当兵,只想去上学。7月29日,常升一家再次来到省招考院寻求帮助,他们得到的答复是,让公安、学校、偷改志愿的学生和家长,开出各种证明,或许这件事还有弥补的可能,但郭某的父亲拒绝出具证明。      

 二、偷改他人志愿涉嫌侵犯公民通信自由

郭某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常升的权益,致使其损失了受教育的机会,以及由此带来的一系列严重后果。郭某的行为涉嫌侵犯公民通信自由罪。常升将“高考志愿”报考至教育部门,可以视为其向国家教育考试管理部门发出的报考信件,而郭某通过非法手段篡改了当事人的信息。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除了国家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为了国家安全和追查犯罪分子的需要,任何人不得非法截获、开拆、毁弃、隐匿或者篡改他人信件。而2000年全国人大颁布了《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其中第四条规定:“非法截获、篡改、删除他人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数据资料,侵犯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相关法律条文中并没有对“情节严重”明确界定,本案是否属于“情节严重”仍需要司法机关给出结论。

最新消息显示胶州警方接应届考生常某高考志愿被人篡改的报警后,立即受理展开调查取证工作。经调查,郭某(考生常某的同班同学)涉嫌违法犯罪,依法对其采取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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