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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走小偷扔掉的轿车 行为人是否构成侵占罪

侵占犯罪          2016-08-12 阅读:376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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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开走小偷扔掉的轿车

三名盗窃嫌疑人在一住宅小区盗走一辆桑塔纳小轿车(价值10000元),行驶中发现油料燃尽,便扔在马路边一企业门前。31日12时,徐某看到路边停放的轿车,便向企业门卫打听情况,当得知已两三天无人问津时,就叫来同村栾某查看车辆状况,发现车门没锁,油箱无油。徐某就给车加上汽油,栾某将车牌照取掉藏匿在路边,两人用废旧钥匙将车辆发动后开走,藏匿在一村民家中,并烧掉车内行驶证和票据等。当天晚上,徐某和栾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二、行为人是否构成侵占罪

对于徐某和栾行为的定性,有意见认为,徐某和栾某构成盗窃罪。该桑塔纳小轿车是被其他人盗窃后,在行驶过程中燃油用尽被扔在路边的。徐某和栾某应该按车辆行驶证联系车主或向公安机关报告,但其见财起意,烧掉车内行驶证并藏匿车辆,意图非法占有该轿车。二人这种不为轿车所有人所知的手段,属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应构成盗窃罪。

本文认为,徐某和栾某构成侵占罪。本案中,徐某经询问企业门卫,得知轿车被人停放在此三天无人问津,便叫来栾某一起开走车辆,轿车的占有随即由盗车者手中转移至徐某和栾某手中。此时,徐某和栾某没有按车内行驶证上登记将车辆返还给失主,而是采取烧掉证照、藏匿车辆等手段,企图将车辆拒为己有,并实施了占有行为,其行为构成侵占罪。 

侵占罪的概念是指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由此可将侵占罪格式化:合法持有+非法侵占。

应当从客观主义的立场出发剖析本案,则将有助于厘清思路明辨是非。在刑法的基本理论中,客观主义首先是作为一种思维方式来表现其理论特征的,根据这种思维方式所阐释的罪刑关系,具有谨慎严密逻辑性强等特点。客观主义认为,主观因素与客观因素的相互联系、相互作用,可以通过犯罪的形成和犯罪的认定两个相反的过程来描述:(1)从犯罪的形成过程看,主观罪过、目的是客观行为及危害的原因,即罪过在先行为在后,主观恶意志支配和决定着行为及危害事实。犯罪形成过程是由内向外,由主观因素到客观因素,意志决定行为。(2)从犯罪的认定过程看,犯罪行为以及所造成的危害是可以通过感官直接感知的客观事实。犯罪是由作为行为规范的法律规定所禁止的行为,明文禁止的犯罪只能是客观行为。另一方面,犯罪是对社会利益的侵害,所以危害行为的现实发生是造成社会的危害或危险的前提。因此,只有通过外在行为,才能直观和认定构成要件的符合性及违法性,对犯罪作出认定。

行为人获得该财物,即占有该财物是通过拾得这种手段来占有,在民法上来讲属于无权占有,合法占有,但是并未尽义务将其交付公安机关或者主动找寻失主(从毁灭相关证据来看其能找到但是没有找寻失主)。以上行为特征符合侵占罪的规定,即合法持有+非法侵占。因此,站在客观主义立场上看,从行为外部分析,推之行为人的主观恶性,进行司法判断,此案定性为侵占罪不是疑问。

由此观之,无论是从从客观上说,本案徐某和栾某开走被盗窃者遗弃的车辆,属于合法占有而非非法占有,其后行为人将车牌照取掉藏匿在一村民家中,并烧掉车内行驶证和票据等一些列行为属于非法占有的行为,因此属于侵占罪无异。因为该轿车对其所有人来说仍然属于遗忘物,所以徐某和栾某的行为不存在秘密窃取,不构成盗窃罪,而符合侵占罪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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