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捆绑他人后诱骗其亲属汇钱 犯罪嫌疑人构成绑架罪吗

绑架          2016-08-16 阅读:360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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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捆绑他人后诱骗其亲属汇钱 

赵某曾在洪某所在的建筑公司工作过,对洪某较为熟悉。2006年11月初,赵某因生活窘迫,遂产生了从洪某处“搞一笔钱”的想法。11月23日,赵某以为洪某介绍工程为借口将其骗到租住地后随即将其捆绑,并从洪某身上搜得手机、银行卡、身份证等物。之后,赵某使用洪某的手机、以洪的口吻给洪某的妻子发了一条内容为“我在外面发生交通事故,开车撞死了人,被人扣住,迅速将20万元汇至银行卡上”的短信,随后将洪某的手机关机。次日上午10时,赵某开机后收到了洪妻发来的“钱已汇出,注意安全”的短信。赵某随即使用洪某的银行卡、身份证及其自己伪造的身份证至银行兑付了20万元。后洪某被释放。2007年1月15日,赵某被抓获。

二、犯罪嫌疑人构成绑架罪吗?

对赵某的行为该如何定性,有种意见认为,赵某违背洪某的意志,采用捆绑等方式,致使洪某不能反抗,而后向第三方----洪某的家属提出了“人被扣留、迅速汇钱”的要求,这是一种以人质为要挟,强索财物的行为,虽然其是以洪某的名义发出的短信,但这只不过是赵某掩盖其犯罪行为的手段而已。因此,赵某以勒索财物为目的,使用暴力的方法,劫持他人的行为符合绑架罪的构成要件,本案应定绑架罪。

本文认为,本案不构成绑架罪。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了勒索绑架和人质绑架两种绑架罪的行为方式。人质绑架是指以他人为人质,劫持他人的行为。勒索绑架是指以勒索他人财物为目的,采用暴力、胁迫、麻醉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持他人为人质,以杀害、伤害或限制人质自由相要挟,勒令人质亲属或其他相关第三人在一定期限内交出财物的行为。构成勒索绑架,必须符合以下几个基本特征:①勒索绑架需由绑架----即劫持他人为人质和勒索----即向第三人强索财物两个行为构成,且两行为一前一后,具有时间上的递延关系;②行为人强索财物的行为必须向被绑架人以外的第三人提出;③人质以外的第三人系基于行为人杀害、伤害或限制人质自由的要挟而被迫交出财物;④勒索财物与人质通常存在直接的交换关系,即所谓以钱赎人。本案中,赵某在绑架洪某后,虽然向洪某的妻子发出了“人被扣留、迅速汇钱”的短信,但洪妻从该条短信中只能推断出洪某因交通事故可能被车祸被害人或公安机关扣留的信息,并未感受到任何的威胁,其也不是因为受到洪某可能被杀害、伤害或失去自由的要挟而被迫交出钱款,且洪妻将20万元汇入的是洪某的银行卡,而非直接交到了赵某的手中,也即不存在以钱赎人的行为。因此,赵某的行为并不符合勒索绑架犯罪的基本特征,不构成绑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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