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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充学生入学校敲诈学生 行为人构成何种犯罪

其他侵犯人身犯罪          2016-08-19 阅读:335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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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冒充学生入学校敲诈学生

被告人杨某某、郭某某从河南省武陟县流窜到郑州高新区,在一家网吧里认识了被害人江某某。为敲诈勒索被害人江某某,他们多次跟踪、并摸清了江某某所在的学校校址。二被告人冒充学生窜入封闭的军事管理区院内的学校找到被害人江某某,威胁并要求其于3月7日晚到网吧给他们送去现金10 000元。在离开时,被告人想从被害人手里先弄到300元零花钱,杨某某就向江某某说:“我们今晚没地方住,你身上有钱没有?” 江某某说身上只有一百多元钱,杨某某让先给他,并要求江某某回宿舍里再拿200元钱给他们。怕江某某不听话,杨某某又指指身边的同伙郭某某威胁其道:“这个戴白帽的身上有枪,你要不拿钱,我们现在就要你的命!”戴白帽的、即郭某某接过话头也指着江某某说:“要是不给钱,今天晚上就办你(打死)。” 江某某无奈,只好在逼迫下和他们一起去宿舍又拿了200元钱交给了两个被告人。第二天,即3月7日晚21时30分左右,被害人江某某在堂哥陪同下,一起到网吧内将10 000元交给了二被告人。十分钟后二被告人离开时,被公安机关抓获。案发后,赃款10 000元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二、行为人构成何种犯罪

本案究竟怎样定性处罚,有意见认为本案构成了抢劫罪。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所谓暴力,是指犯罪分子对被害人身体实施的袭击或者使用的其他强暴手段。所谓胁迫是指犯罪分子以立即实施暴力相威胁,实行精神强制,使被害人产生恐惧,不敢抗拒,被迫当场交出财物,或者任其随即劫走财物。所谓其他方法,是指除了暴力和胁迫方法之外的方法,如:用酒灌醉、药物麻醉的等等方法。本案的被告人以带有枪,不给钱“就当晚办你(打死)”和“就要被害人的命”相威胁,实施精神强制,从而强行索走被害人1万多元,这种行为符合上述抢劫罪中使用胁迫的方法劫取他人财物的行为,构成了抢劫罪。

本文认为,本案分别构成了抢劫罪和敲诈勒索罪,处罚时应数罪并罚。

该案之所以分别构成了抢劫罪和敲诈勒索罪,有如下理由:从起始的发案阶段看,被告人本是出于一个犯意和一个犯罪目的,即要敲诈勒索被害人江某某的。但是,3月6日晚,当他们冒充学生窜入学校找到被害人江某某,威胁并要求其于3月7日晚给他们送去现金10 000元离开时,本案便转向了两个犯意和两个犯罪目的。因为,这时的两名被告人想从被害人手里先弄到300元零花钱,就以他们身上带有枪,被害人不给就要被害人的命,就办你(打死被害人)的话相威胁,逼迫江某某当场给他们凑了300元钱。此时,被告人已经完成了一个犯意和一个犯罪目的,即完成了抢劫罪的构成要件,首先构成了抢劫罪。其次,在两名被告人的头天晚上要挟下,被害人江某某与其堂兄又于第二天晚上将10000元被迫交给了杨某某和郭某某。两名被告人的这种行为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他人实施威胁,索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其行为又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因此,又构成了敲诈勒索罪。即使本案属于两个犯罪构成,那么,处罚时就应按数罪并罚来处罚。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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