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醉酒后无意识与同事发生关系
刘某与赵某系同事,2015年某月,刘某、赵某和其他几位同事一起吃饭。吃饭过程所有人都喝了酒,刘某喝醉,因同行同事没人知道刘某的家庭住址,刘某的手机设定了密码无法打开,刘某的同事在酒店为刘某开了房。刘某第二天醒来后发现自己在一个陌生房间的床上全身赤裸,并在被子上发现了一些液体干了的痕迹,怀疑自己被强奸了,于是报警。经民警调取现场监控录像,司法鉴定中心法医物证鉴定以及其他人的证人证言,锁定赵某为犯罪嫌疑人。赵某辩称刘某在吃饭时主动与其拥抱亲吻,到酒店后刘某有主动亲吻其的行为判定刘某意识清醒。
二、同时是否构成强奸罪
被告人赵某违背妇女意志,趁被害人刘某醉酒之机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应予处罚。被告人赵某辩解称被害人刘某在酒店有主动亲吻的行为因此认为被害人意识清醒的辩解意见,经审理查明,在案多名证人均能证实被害人刘某在饭店时已经出现醉酒的状态,且是在被害人无法说出家庭住址及手机密码的情况下才将被害人送至酒店过夜,酒店监控亦显示被害人刘某被背着进了酒店并上楼,被告人赵某亦认可在与被害人刘某发生性关系时被害人一直闭着眼睛,证据能够证实案发时被害人刘某处于醉酒无意识状态,被告人赵某的辩解意见不予采纳。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强奸罪侵犯的是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即妇女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自己性行为的权利。因此,是否违背妇女意志是强奸罪犯罪构成的关键要素。违背妇女意志,是指未经妇女同意而强行与之发生性交的行为。判断是否违背妇女意志,关键要看妇女对发生性行为是否同意,至于妇女表示同意是发生性交之前还是性交过程中,均不影响同意的成立。但女方无明显反抗行为或反抗意思表示时,不得据此推定为默示状态下的不违背妇女意志。
被害人刘某因为醉酒已失去了正常的分辨能力和认知能力,不能正确认知自身处境,不能正确表达内心真实意愿,其间可能对被告人赵某的一些言行产生错误的理解和反应,但不应据此认定被害人刘某对被告人赵某要求发生性行为默示同意。因此,如果利用妇女醉酒不知反抗的状态下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妇女向司法机关提出控告的,涉嫌构成强奸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