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洗钱罪的行为方式有哪些
(一)提供资金帐户
这是赃款在金融领域内流转的第一个环节,赃款持有人首先在金融机构开立一个帐户,然后才将该赃款汇出境外或开出票据以供使用等。
(二)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
行为人只要明知该财产是上述犯罪所得的,无论采取质押、抵押还是买卖的方式同财产持有人交易,将该财产换为现金或金融票据,即可构成本罪。
(三)通过转帐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
也就是将非法资金混杂于合法的现金中,凭借银行支票或其他方法使这笔资金以合法的形式出现,以便用来开办公司、企业,从而使得非法资金具有流动性并获得利润。
(四)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
这是最明显的洗钱罪的行为方式,从字面意思上就可以看出,将资金汇往境外是绝对禁止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
这主要是指将犯罪收入藏匿于各种交通工具中,带出国境,然后兑换成外币或购买财产,或以国外亲属的名字存入国外银行,然后再返回本国;开设宾馆、洗浴、歌舞厅等服务行业及日常使用现金量大的行业,把非法获取的收入混人合法收入之中;用现金购买不动产等然后变卖出去;用“高昂”的价格购买某种劣质的产品甚至废料等将钱寄往异地或异国的同伙,以此将钱转移出去,使赃钱合法化等。
二、洗钱罪应该如何处罚
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构成洗钱罪的,没收实施“上游犯罪”的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这里的“情节严重”,主要是指具有以下情节的情形:
1、洗钱数额特别巨大的;
2、洗钱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3、实施“上游犯罪”犯罪所产生的收益数额巨大的;
4、洗钱行为导致职务犯罪等腐败现象愈演愈烈的;
5、酿成新的严重犯罪,影响对重大犯罪的及时侦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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