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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圈信息可做刑事证据 电子证据的种类和效力

刑事资讯          2016-09-21 阅读:477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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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朋友圈信息可做刑事证据

日前,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联合下发《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明确,网页、博客、微博客、朋友圈、贴吧、网盘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属于电子数据。

此外,按照规定,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权依法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电子数据。也就说你的微信、qq信息在涉嫌犯罪的前提下,公检法三机关都可以依法对你的这些电子信息进行调查取证,必要时采取一定手段破解手机进行取证。

 二、电子证据的种类和效力

我国电子证据的立法规定,电子证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电子数据有海量性、无痕性、易变性、不宜保存性等特点。

电子数据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信息、电子文件:

(一)网页、博客、微博客、朋友圈、贴吧、网盘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

(二)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

(三)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

(四)文档、图片、音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

此外,以数字化形式记载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不属于电子数据。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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