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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光标记者会回应争议 伪造公章的法律责任

刑事资讯          2016-09-23 阅读:288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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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陈光标记者会回应“伪造公章”

今年3月,公安人员从江苏黄埔搜出至少170枚伪造的公章,包括大量伪造各种慈善机构的官方印章和合作公司公章。

9月23日早10点左右,陈光标在埔防灾培训中心召开新闻发布会,就近期两篇题为《陈光标:“首善”还是“首骗”》、《切胃减肥背后的陈光标:业务瘫痪债务缠身》的新闻进行了回应。

对于媒体报道中提及的公章造假问题,陈光标在发布会现场展示了报案纪录,以及立案通知书。陈光标称,公司总经理张宏德背信弃义,与副总蒋勇在外成立其他公司,私刻公章,套取公司利益。

一、“伪造公章”在法律上要负什么责任?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是指非法制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和信誉。国家机关制作的公文、使用的印章和证件是其在社会的一定领域、一定方面实行管理活动的重要凭证和手段。任何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都会影响其正常管理活动,损害其名誉,从而破坏社会管理秩序。

我国《刑法》对此有以下规定:

第二百八十条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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