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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一女孩名下冒出6家公司,冒用他人身份证应担何责

刑事资讯          2016-09-27 阅读:255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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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一女孩名下冒出6家公司

昆明一名90后女孩,突然发现自己成了6家公司的法人或大股东……她害怕极了!这6家注册资金达900万元的公司,远在数千里之外的深圳,当然,这不是重点,重点是她并未开过公司,是别人冒用她的身份信息注册了这些公司!

“这些公司不是我开的,但在工商部门注册的法人或大股东却是我,万一这些公司做一些违法犯罪的事,岂不要我来背黑锅?”当事人陆女士说,她已在昆明和深圳两地报了警。

二、冒用他人身份证应担何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处十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的;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此项规定的“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是指公民从事需要用居民身份证证明身份的某一活动时,出于各种目的,不出示自己真实的居民身份证,而使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这种行为实质上是冒用他人的身份来掩盖自己的真实身份。

另外,由于冒用陆女士的不法分字是用陆女士的身份证来从事商事行为,包括注册公司,登记为公司股东等,此类冒用行为如经证实,公司的设立行为就会因此受到影响甚至无效。另外,如果不法分子通过此种手段谋求达成其他非法目的,则还要对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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