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航局运输司国内航空运输处原处长苏红受审
人民网北京9月29日电据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官方微博消息,51岁的中国民用航空局运输司国内航空运输处原处长苏红,涉嫌受贿被提起公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今天(9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公诉机关指控,苏红于2000年至2015年期间,先后利用担任中国民航局运输司国内运输处主任科员、助理调研员、副处长、处长等职务便利,接受四川省恒翔航空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某、上海吉祥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等单位或个人请托,在国内及港澳台航空运输业务申请、航线航班经营许可、定期航班计划、节假日加班航班等审批事项中,分别为上述单位或个人谋取利益。为此,多次收受上述请托单位或个人给予的现金、汇款等财物共计549.12万余元。
二、涉嫌受贿被提起公诉
公诉机关认为,苏红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受贿罪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及公私财物所有权。受贿罪严重影响国家机关的正常职能履行,损害国家机关的形象、声誉,同时也侵犯了一定的财产关系。受贿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目的是非法占有公私财物。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
刑法修正案九修改后对受贿罪的规定:
第三百八十四条【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八十五条【对犯受贿罪的处罚规定】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八十二条【对犯贪污罪的处罚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