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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等在线融资的犯罪特点 刑事风险在P2P中都有哪些体现

刑事资讯     杜薇     2016-09-30 阅读:301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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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P2P等在线融资的犯罪特点:

据报道声称:

北京长城机电科技产业公司(以下简称长城公司),曾是远近闻名。这个公司曾在短短几个月的时间里,筹集了10多亿元的社会资金,波及全国17个城市的10万多人。1993年4月18日,主犯沈太福被逮捕,1994年3月4日,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刑;4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经核准死刑,已于当月11日执行。

北京长城机电科技产业公司,长期以高利息为诱饵,以签订“技术开发合同”的形式,向社会广泛集资。沈太福许出了高达24%的年息,他究竟有没有能力兑现呢?据金融专家介绍,现在全世界的资金利润率一般都在15%以下,10多亿元的巨款能取得10%的利润已属不易,要偿还24%的年息,纯属“天方夜谭”。

网络犯罪的特点就在于犯罪对象的不特定性,正如于志刚教授所言:“从加害者与受害者的关系看,现实社会中的传统犯罪主要是‘一对一’的侵害方式,网络空间中的传统犯罪则多表现为‘一对多’的侵害方式,侵害对象具有不特定性的特点,其侵害后果具有很强的叠加性。”依据上述刑法及司法解释之规定,P2P网络借贷、众筹融资等如果不是在单位内部集资,则必然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因为众筹融资不仅向社会公开,而且属于向不特定对象吸纳资金。网络金融是以互联网为平台或工具实施的融资,其融资的对象往往具有不特定性。同时,它也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二、 刑事风险在P2P中都有哪些体现:

第一种是P2P网贷平台直接从事非法集资活动。

比较常见的手法有:一是理财产品模式,先以出售理财产品形式吸收投资人资金,再寻找有借款需求的借款人;二是借短贷长模式,即对借款进行期限拆标, 将长期借款拆分为若干短期借款,以借新债还旧债,形成资金循环;三是自融模式,将吸收到的公众资金用于本企业或关联企业的经营发展。

第二种是行为人利用P2P网贷平台进行非法集资活动。

一是某些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将P2P平台作为吸收公众资金的通道。实践中某些融资性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等机构和P2P平台合作,或设置自己的P2P平台,由融资性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提供项目,经由P2P平台完成融资。

二是不合格借款人利用P2P平台进行非法集资活动。根据相关追诉标准,行为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超过一定的数额、人数,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到一定标准,就可能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上述两类情况中,P2P网贷平台成为吸收公众资金的通道。P2P平台与机构合作集资或者由机构设立P2P平台进行集资活动,可能成为非法集资活动的共犯自 不待言;即使仅为集资人提供平台服务,若有证据证实P2P网贷平台明知借款人身份虚假、发布大量虚假借贷信息仍默许其借款,或者对借款人的借款对象人数和 数额持放任态度不加限制,因P2P网贷平台在提供中介服务过程中会收取相应的手续费用,根据2014年最高法《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 的意见》(下称《意见》),P2P网贷平台也可能涉嫌非法集资的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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