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湖北警方侦破特大制售枪支案
据中国新闻网讯,10月10日,湖北省荆门市沙洋县公安局通报,经过近半年时间侦查,专班民警辗转北京、上海、湖南、福建、广西、广东、浙江等省市,侦破“3·11”公安部督特大网络制造贩卖枪支案,抓获涉枪违法犯罪嫌疑人35名。
据通报,警方打掉制贩枪支弹药窝点6个,收缴各类成品枪支69支(其中仿64式手枪9支,火药手枪1支,单管猎枪12支,小口径步枪1支,仿秃鹰高压气枪46支)、气枪配件2344件、子弹315发(其中军用子弹60发,猎枪弹222发,自制手枪子弹33发)、铅弹3508颗、火药10公斤以及大量制造枪支弹药工具。
二、嫌犯制售枪支构成非法买卖枪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严禁制造、销售仿真枪。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对个人或者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15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的技术标准制造民用枪支的;
(二)在禁止携带枪支的区域、场所携带枪支的;
(三)不上缴报废枪支的;
(四)枪支被盗、被抢或者丢失,不及时报告的;
(五)制造、销售仿真枪的。
第四十六条:本法所称枪支,是指以火药或者压缩气体等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的各种枪支。
由此可见,行为人制售枪支构成非法买卖枪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非军用枪支、弹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非军用枪支、弹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制造非军用枪支1支或者买卖、运输2支以上的;制造非军用枪支成套散件1套以上或者买卖、运输2套以上的;制造非军用枪支主要零部件50件以上或者买卖、运输100件以上的;制造非军用枪支专用子弹500发以上或者买卖、运输100发以上的;虽末达到上述各项最低数量标准,但具有其他情形,应依法追究处罚的,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非军用枪支、弹药的数量达到上述规定的各项最低数量标准5倍以上,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的规定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