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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发生枪击案 寻衅滋事罪如何定性?

涉枪犯罪          2016-10-11 阅读:396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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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发生枪击案寻衅滋事罪如何定性?

扬州发生枪击案

凌晨三点多,在扬州市区徐凝门大街上就发生了一起枪击案!案件发生后,记者第一时间赶到了现场——徐凝门大街何园向北约五十米处,伤者已经被120接走,现场也拉起了警戒线,地上还留有不少血迹。据一位目击者介绍,当时他至少听到了四声枪响,其中一枪击中了一名男子的腿部。

据了解,中枪者姓张,三十多岁,徐州人,在徐凝门大街的一家面馆给表哥帮忙。经过手术,目前,张某腿部的弹片被成功取出。张某向记者讲述了事情发生的全过程。凌晨三点多,他正和表哥以及几个朋友在自家店里吃宵夜,突然来了三四车的人,闯进店里找麻烦,还要砸东西,见对方在自家地盘如此猖狂,张某和店里的朋友就把对方往外赶,随后双方发生口角,并发生肢体冲突。

寻衅滋事罪如何定性

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刑法将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表现形式规定为四种:一是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是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是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是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寻衅滋事侵犯的是公共秩序,包括公共场所秩序和生活中人们应当遵守的共同准则。寻衅滋事犯罪多发生在公共场所(也有一些发生在偏僻隐蔽的地方),常常给公民的人身、人格或公私财产造成损害,但是寻衅滋事罪一般侵犯的并不是特定的人身、人格或公私财产,而主要是指向公共秩序。

本条将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行为方式具体规定为: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情节是否严重,需要根据行为人取得、损毁、占用的财产数额的多少,强行的程度,任意的程度,行为的次数等作出判断。由于本罪具有综合性的特点,其保护法益并非单纯的财产,故本项行为的结果并不限于财产损失。倘若强拿硬要行为造成他人自杀,也可以评价为强拿硬要情节严重。

在上述案例中,犯罪嫌疑人就属于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情况,并同时触犯了非法持有枪支罪和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具体量刑还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确定。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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