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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老师猥亵多名女学生 猥亵儿童罪的认定

刑事资讯          2016-10-12 阅读:363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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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老师猥亵多名女学生

丹凤县27岁编外男老师李英猛,从去年5月至今年5月期间,为满足淫欲,多次在教室、办公室等场所,对多名未满12周岁的女童实施猥亵。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且其行为恶劣,社会影响极坏,应从重处罚。鉴于其在案发后能主动向有关负责人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具有自首情节,可对其从轻处罚,故以猥亵儿童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

猥亵儿童罪的认定

一、猥亵儿童罪的行为认定

猥亵儿童罪所说的“猥亵”,主要是指以抠摸、指奸、鸡奸等淫秽下流的手段猥亵儿童的行为。考虑到不满十四周岁的儿童的认识能力,尤其是对性的认识能力很欠缺,为了保护儿童的身心健康,构成猥亵儿童罪并不要求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进行。不论儿童是否同意,也不论儿童是否进行了反抗,只要对儿童实施了猥亵的行为,就构成猥亵儿童罪,就应当立案侦查。

二、猥亵儿童罪的罪行分辨

奸淫不满14周岁幼女的强奸行为与猥亵儿童的行为,都可能表现为抠摸下身、吸吮、搂抱等行为,且都不需要采取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等强制性方法,有相似之处。但两者之间有着本质的不同,主要有:

1、行为的主体不同。前行为的主体必为男子,后行为的主体既可以为男子也可以是女人;前行为的主体年满14周岁即可构成犯罪,后行为的主体则要求年满16周岁才能构成其罪。

2、有无奸淫的目的不同。前行为的目的在于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即与之发生性关系;后行为则无此目的,其是为了通过猥亵儿童来满足、兴奋自己的畸形、变态的性欲。

3、行为的方式不同。前行为的方式为奸淫的行为,只能发生在异性之间;后行为幼女即与幼女发生性关系的方式则为除性关系以外的所有淫秽、下流行为、既可以发生在异性之间,也可以发生在同性之间。

4、所侵害的对象不同。前行为所侵害的对象为未满14周岁的幼女;后行为所侵害的对象则为未满14周岁的儿童,既可以是女性儿童即幼女,又可以是男性儿童。行为人在奸淫幼女的前后,实施了抠摸幼女下身、要幼女为之玩弄、吸吮生殖器等猥亵行为的,属吸收犯,后行为被前行为所吸收,应以吸收行为即前行为构成的强奸罪依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猥亵儿童罪是严重的刑事犯罪,律师在刑事案件的不同阶段都能起到很重要的作用,甚至是决定性作用,律师越早的介入案件就能更好的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为犯罪嫌疑人早日争取人身自由。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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