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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师大教授性骚扰女生 关于性骚扰的法律问题

刑事资讯          2016-10-12 阅读:473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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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南京师大教授性骚扰女生

近日,据网友举报称,举报者称南京师范大学教授刘某性骚扰女性,并发来对话截图,截图中的文字内容不堪入目。刘某的同事表示,刘某从教30多年来,为人正派。记者多次拨打了刘某本人的手机,但始终无人接听。举报者并发来了两张短信对话截图,对话内容十分淫秽。举报者表示,刘某骚扰过多位女性,两张短信截图均来源于被刘某性骚扰的一位女性,而她自己也是受害者之一。

举报者称,刘某带的研究生中有一名吴姓女学生,刘某此前通过吴姓女学生找女生一起喝酒吃饭然后唱歌,吴姓女学生对刘某的事了解得最清楚,而吴姓女学生自己与刘某之间的关系也是“不清不楚”。

二、关于性骚扰的法律问题

性骚扰:指以性欲为出发点的骚扰,以带性暗示的言语或动作针对被骚扰对象引起对方的不悦感,只要言语或行为令他人感到不悦或有被冒犯的意图,且被认定存有性相关的暗示,都算是性骚扰。

目前,我国对“性骚扰”行为的法律适用散见于法律法规。如《宪法》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

《民法通则》第101条和第120条规定,公民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公民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2005年修订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提出 了“性骚扰”的概念。第四十条规定:“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受害妇女有权向单位和有关机关投诉。”第39条规定,妇女的名誉权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宣扬隐私等方式损害妇女的名誉和人格。

《刑法》也规定有猥亵、侮辱妇女罪及侮辱、诽谤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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