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5人团伙抢劫杀人
2016年10月11上午32岁的付某被带进法庭。被带进法庭时,付某向旁听席张望,看到了妹妹到场旁听。在庭审中,付某的妹妹不时哭泣。因涉嫌抢劫罪,付某于今年3月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被逮捕。
据指控,付某等5人(其他4人已被另案处理)为劫取智某的财物,于2015年2月1日22时许在丰台区某便道处,用手铐铐住智某的双手后将其强行放入黑色红旗牌轿车的后备厢内,后驾车将智某带至丰台区一处树林内,对其拳打脚踢并持棒球棍、木棍等物殴打,致智某创伤失血性休克死亡。
此外,付某等5人还为劫取常某的财物,于2015年1月31日22时许,自丰台区一出租房内将常某强行带出,并放入黑色红旗牌轿车的后备厢内。5人驾车将其带至大兴区一路边,拳打脚踢并用木棍等物殴打,后劫取常某1800元。
据悉,团伙成员李某的女友、现年21岁的张某被检方指控涉嫌窝藏罪。张某1995年出生,中专文化程度,无职业。张某明知被告人李某实施上述犯罪后潜逃,仍于2015年2月12日,在大兴区向李某提供3000元现金。张某于2015年2月12日被丰台警方查获归案
二、抢劫罪的认定和量刑
抢劫罪是侵犯财产罪中危害性最大、性质最严重的犯罪。在一般情况下,凡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就具备了抢劫罪的基本特征,构成了抢劫罪。立法上没有抢劫的数额和情节的限制性规定。但是依照本法第13条的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行为,不认为构成了抢劫罪。例如:青少年偶尔进行恶作剧式的抢劫行为很有节制、数额极其有限,如强索少量财物,抢吃少量食品等,由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属于一般违法行为,尚不构成抢劫罪。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六十九条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八十九条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除判令退赔外,对首要分子,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依的规定定罪处罚。
加重处罚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抢劫巨额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