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一官员在书记落马前夜送红包
2016年10月10日,湖南衡阳市有官员向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爆料称,耒阳市原市长刘革生在衡阳市委原书记李亿龙落马前夜,曾“登门汇报工作”,并送了3万元红包,后事情败露遭免职。10月11日晚,据衡阳市纪委相关负责人介绍,刘革生在李亿龙落马前夜送红包一事属实,并已因此被免职。
爆料官员称,刘革生在李亿龙落马前天下午致电李表示要汇报工作,李欣然应允。当晚,刘登门拜访李,送了装有三万元并写有自己名字的红包。
关于行贿罪的法律问题
一、行贿的立案标准
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
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2.行贿数额不满一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
(2)向三人以上行贿的;
(3)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行贿的;
(4)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已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二、行贿罪的量刑标准
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条规定,2016最新行贿罪量刑标准如下:
1、对一般行贿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2、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关于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法律未作具体规定。从司法实践的情况来看,应该从行贿数额、手段、次数、人数、后果、犯罪后的表现等方面进行考察。一般是指为谋取个人非法利益,一贯行贿,屡教不改的;为推销伪劣产品而行贿造成严重后果的;为签订假合同,骗取财物而行贿的;为骗取国家出口退税而行贿的;行贿手段或结果又牵连其他多种罪行的;用国家文物行贿或者用优抚、救济、扶贫、教育等专项特定款物行贿以及用党费、团费行贿的;行贿数额巨大或特别巨大,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或者特别重大损失的;在司法机关追诉时,拒不交待罪行,伪造、隐匿、毁灭证据,与受贿人订立攻守同盟的等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