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车辆被拖行
暴力执法问题经曝光后得到了很大的改善,但有趣的是,一波未平一波又起。在执法机关的违法行为受到相应的限制之后,暴力抗法分子愈演愈烈。暴力抗法是对国家法律的公然蔑视和挑衅,具有较大的社会负面效应,既会助长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使人民群众失去安全感,又会在一定程度上挫伤执法人员的士气,减损执法的效果并进而影响社会稳定。近日,四川乐山市就发生了一起暴力抗法事件。四川乐山市沙湾区运管所执法人员在查处非法运营车辆时发生车祸,致2人受伤,其中1人伤势较重。10月11日深夜22时40分,乐山沙湾区宣传部向记者发来情况通报,通报中称当日上午8时30分左右,乐山沙湾区运管所执法人员在例行非法运营车辆巡查时,发现车牌号为川LFN373的面包车有涉嫌非法载客的情况,两名执法人员遂上车查询。在询问调查中,该车驾驶员不配合调查并执意驾车驶离,此时车中载有两名执法队员、一名孕妇和另一乘客共计4人。
执法人员在该车行驶路途中向区运管所所长报告,接报后,区运管所所长一行在乐山市中区苏稽镇乐峨路段赶上该车。运管所长上前制止车辆行驶,被该车驾驶员拖行20余米,直至撞到公路路侧商铺门市,运管所长重伤倒地,该车驾驶员自身也受伤。
妨碍公务罪如何定性?
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在自然灾害中和突发事件中,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或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虽未使用暴力,但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本罪主观上限于故意,即行为人必须明知上述人员正在依法执行公务而加以阻碍,才能构成本罪。犯本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本罪侵害的对象,是依法正在执行职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阻碍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从事某种活动的,或者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但其执行的不是职务活动,或者其活动不是依法正在进行的职务范围的活动,均不构成本罪。这就是说,成为本罪侵害对象的,第一,必须是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已经着手执行职务、尚未结束之前;第二,必须是依法进行的、而不是超越职权范围的活动。“执行职务”,既包括在国家机关工作时间和场所内的公务活动,也包括根据特定的命令在其他场所的公务活动。比如,公安人员,不论在何时何地抓捕正在实施犯罪的犯罪嫌疑人,都是依法执行职务。但是,超越职权范围的活动,或者滥用职权侵犯国家和群众利益的活动,受到他人阻止的,不构成妨害公务罪。依本条第2款、第3款的规定,本罪的犯罪对象还包括人大代表和红十字会工作人员。所谓人大代表,是指依照我国宪法与选举法的规定,按照法定程序当选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所谓红十字会,是指一种国际性的志愿救济团体,主要是救护战时伤、病军人和平民,也救济其他灾害的受难者。上述人员只有在其依法履行职务、职责时才能构成本罪。
四川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车辆而被车主拖行,该车主行为已妨碍了执法人员正常的执法活动,虽未使用暴力,却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执法人员被拖行在地造成了重伤的后果。该主体已达到了刑事责任年龄,主观上有故意。故该行为又构成了妨碍公务罪。具体量刑,请咨询相关专业的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