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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血黑市"利益链被破 非法组织卖血罪

刑事资讯          2016-10-13 阅读:282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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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血黑市"利益链被破 

前不久,犯罪嫌疑人徐某等6名“血头”因涉嫌非法组织卖血罪,被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随着这些“血头”的落网,一个以“互助献血”为幌子大肆吸金的黑色产业链浮出水面。记者梳理公开报道发现,近年来,互助献血“变味”情况在各地并不少见,北京、广西、广东、江苏等地都曾查获“假捐血、真卖血”的违法案例,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部门前些年曾审查起诉非法组织卖血案60余起。在湖北武汉,因互助献血乱象突出,相关政策还曾被当地卫生部门暂停执行过。

与此同时,有统计显示,2015年,海南、广西、新疆、甘肃、广东等地的互助献血率都超过了9.3%,有的地区甚至高达35%。南宁两家大型医院的负责人告诉记者,南宁互助献血所占比例一度在全国城市中排位靠前。

非法组织卖血罪

非法组织卖血罪是指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行为。

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 组织卖血三人次以上的;

(二) 组织卖血非法获利二千元以上的;

(三) 组织未成年人卖血的;

(四) 被组织卖血的人的血液含有艾滋病病毒、乙型肝炎病毒、丙型肝炎病毒、梅毒螺旋体等病原微生物的;

(五) 其他非法组织卖血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第三百三十三条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以暴力、威胁方法强迫他人出卖血液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对他人造成伤害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献血法》第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采集血液的; (二)血站、医疗机构出售无偿献血的血液的;(三)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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