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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野生动物交易近半通过网络,非法交易承担的后果

其他危害社会犯罪          2016-10-13 阅读:516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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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非法野生动物交易近半通过网络

10月11日,艾利艾智库发布了《中国野生违禁品网络交易趋势研究报告》,报告内容显示,野生动植物违禁品交易正在呈现出网络化、隐蔽化、跨国界、跨平台的趋势。近年来在中国各大城市中兴起了一股“宠物热”,不法分子借势将野生动物打上“萌宠”标签,伪装成普通家养宠物向用户兜售。从公开报道的野生动植物违禁品交易案件来看,在2015年1月至5月,有30.6%的案件涉及线上环节,而在2016年1月至5月,这一比例提高到了46.3%,呈现出明显的上升趋势。此外,2015年1月到2016年5月公开查处案件的数据显示,在41例公开案件中,犯罪分子都使用了移动即时通讯工具进行联络、收购、销售。相比传统的线下非法销售,网络世界极大地扩大了买主范围,卖主的销售渠道也大为拓展。不法分子往往会使用社交网络、电商、论坛等公开渠道,通过网帖、网文、评论区等形式发布联络线索,向潜在买主释放信息,为进一步和潜在买主取得联系做好铺垫。

二、非法交易承担的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11月27日)

第一条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包括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

第二条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收购”,包括以营利、自用等为目的的购买行为:“运输”,包括采用携带、邮寄、利用他人、使用交通工具等方法进行运送的行为:“出售”,包括出卖和以营利为目的的加工利用行为。

第三条  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一)达到本解释附表所列相应数量标准的;

(二)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不同种类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中两种以上分别达到附表所列“情节严重”数量标准一半以上的。

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一)达到本解释附表所列相应数量标准的;

(二)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不同种类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中两种以上分别达到附表所列“情节特别严重”数量标准一半以上的。

第四条  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构成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符合本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一)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严重影响对野生动物的科研、养殖等工作顺利进行的;

(三)以武装掩护方法实施犯罪的;

(四)使用特种车、军用车等交通工具实施犯罪的;

(五)造成其他重大损失的。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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