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破获特大盗掘倒卖文物案
2016年10月13日公安部官网宣布,在公安部直接组织指挥下,四川省公安机关经过近两年的缜密侦查,近日一举破获公安部挂牌督办的四川眉山特大盗掘古文化遗址倒卖文物案。该案共打掉盗掘文物犯罪团伙10个,破获盗掘古文化遗址、倒卖文物案件328起,抓获犯罪嫌疑人70名,追回各类文物千余件,其中一级文物8件、二级文物38件,三级文物54件,涉案文物交易金额达3亿元。
2014年初,四川省眉山市公安机关在工作中发现,江口镇岷江河道附近有人利用专业设备,夜间潜入“江口沉银遗址”河道区域盗挖,并将盗取的文物卖给文物贩子获取暴利。眉山市公安机关立即抽调精干警力组成专案组进行侦办。经过一段时间的细致侦查和摸排,专案组初步查明此案涉及多个盗掘、倒卖文物犯罪团伙,他们大肆盗掘“江口沉银遗址”文物,并进行倒卖,涉及全国10多个省市。
盗掘文物并贩卖的定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
四十五、将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盗掘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
“(二)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多次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
“(四)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并盗窃珍贵文物或者造成珍贵文物严重破坏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盗掘、非法经营和走私文物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第一款按照国家文物主管部门的规定,清代和清代以前的古墓葬、古遗址,受国家保护;辛亥革命以后,与著名历史事件有关的名人墓葬、遗址和纪念地,也视同古墓葬、古遗址,受国家保护。
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包括水下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文化遗址、古墓葬”不以公布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为限。
实施盗掘行为,已损害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应当认定为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既遂。
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古文化遗址、古墓葬以外的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壁画、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和代表性建筑等其他不可移动文物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