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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婴吃奶被妈妈用剪刀捅90下 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

刑事资讯          2016-10-14 阅读:282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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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婴吃奶被妈妈用剪刀捅90下

2016年10月14日,一名八个月的男婴被送到医院医治时,检查出几十个伤口,缝了一百多针,经过详细检查,男婴身上一共九十多处伤口,遍布全身,主要集中在脸部,几乎都是被锋利的器具插伤。当时,男婴是被来到家的舅舅发现的,一进门就发现他满身是血,便立刻将男婴送到了医院。经过调查,男婴的伤是他的亲生母亲所伤。男婴的妈妈是一名患精神病的收垃圾工人。喂奶时,她被儿子咬痛了,便用剪刀向自己亲生儿子身上捅了近90下。

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

精神病人刑事责任是指精神障碍人实施了刑法所禁止的危害行为后的刑事责任。

目前我国刑事责任能力主要分为三级:

(1)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2)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3)无刑事责任能力

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

刑法第18条第1款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定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由此可以看出:第一,精神病人应否负刑事责任,关键在于行为时是否具有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第二,行为时是否有辨认或者控制能力,既不能根据行为人的供述来确定,也不能凭办案人员的主观判断来确定,而是必须经过法定的鉴定程序予以确认;第三,对因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并不是一概放任不管,而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必要时也可以由政府强制医疗。 

完全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

刑法第18条第2款规定:“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具有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力,因此,应当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 

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

刑法第18条第3款规定:“尚未完全丧失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是介于前两种精神病人之间的一部分精神病人。  与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精神病人相比,这种人并未完全丧失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因此,不能象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那样,完全不负刑事责任。但是这种人作为精神病人,其刑事责任能力毕竟又有所减弱,因此,我国刑法规定对这种人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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