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隐瞒妻子卖亲生女儿
拐卖妇女儿童严重侵犯了妇女儿童的人生自由,同时也破坏了不少美满和谐的家庭,是我国《刑法》重点打击的犯罪。那么,如果亲生父母出卖自己的儿女是否构成拐卖乳女儿童罪呢?很多人对此有疑惑,我们一起来学习一下。
近日,记者从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获悉,由该院监督公安机关立案并提起公诉的惠州首例收买被拐卖儿童案一审获判,被拐卖婴儿亲生父亲刘某华与介绍人刘某贯被认定为拐卖儿童罪,而收买婴儿的叶某宏、潘某华夫妇被认定为收买拐卖儿童罪,买卖双方均受到相应的处罚。
2016年2月,刘某华因家庭问题,隐瞒其妻子,托刘某贯作介绍,欲将亲生女儿卖给他人抚养。叶某宏、潘某华婚后未育,听闻有人出卖小孩,经介绍人刘某贯联系,与刘某华签订“抚养协议”,以人民币16900元(含介绍费)收买了女婴,并带回家中抚养。
该院在办理提起批准逮捕刘某华、刘某贯涉嫌拐卖儿童一案过程中,发现叶某宏、潘某华涉嫌收买被拐卖儿童罪,根据《刑法修正案九》相关规定,应当追究其二人的刑事责任,故依法启动立案监督程序,并成功监督公安机关立案,确保有案必立、有案必查,严惩买方市场,切实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经查,买卖双方签订“抚养协议”并存在金钱交易,叶某宏、潘某华二人明知与刘某华之间的有偿“送养”关系为非法,主观上具有收买被拐卖儿童的故意,有别于单纯接受儿童为自己家庭成员的民间收养行为,其收买儿童是为了抚养的动机和对认为收买他人亲生子女不是犯罪的法律认识错误,不影响其犯罪的成立。
根据刑法修正案(九)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儿童,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一改过去“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惠阳法院以拐卖儿童罪,判处刘某华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处刘某贯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以收买被拐卖儿童罪,分别判处叶某宏、潘某华二人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据悉,这是《刑法修正案九》将“买方入刑”以来,惠州办理的首例收买被拐卖儿童案,也是惠阳检察院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办公室成立以来成功起诉的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案件之一。
拐卖妇女儿童罪相关知识
拐卖妇女儿童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施诈、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这是一种世界性犯罪。二、三十年以来在中国大陆有愈演愈烈之势。尤其在贫困地区云贵川和流动人口集中的发达地区如东莞深圳福建等地,此类犯罪长期猖獗。
拐卖妇女儿童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具有出卖的故意。该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或者偷盗婴幼儿的行为。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妇女,是指已满14周岁的女性,既包括具有中国国籍的妇女,也包括具有外国国籍和无国籍的妇女。儿童,是指不满14周岁的男女儿童。拐骗,是指以欺骗、利诱等非暴力手段将妇女、儿童拐走,以便出卖的行为。绑架,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劫持、控制妇女、儿童的行为。收买,是指以金钱或者其他财物买取、换取妇女、儿童的行为。贩卖,是指将妇女、儿童当作商品出售给他人以获取非法利益的行为。接送,是指行为人在拐卖妇女、儿童过程中的接收、运送的行为。中转,是指为拐卖妇女、儿童的罪犯提供中途场所或机会。偷盗婴幼儿,是指秘密窃取不满6周岁的儿童的行为。本罪是选择性罪名,行为人只要实施上述七种行为之一的,就构成本罪,同时实施两种或两种以上行为的,亦构成一罪,而不实行数罪并罚。拐卖妇女儿童罪侵犯的客体是妇女、儿童的人身自由权利与人格尊严。本罪的对象仅限于妇女和儿童。
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加重情节:(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