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一下午接800个骚扰电话
家住长春市南湖新村二楼的赵女士今年70岁,几个月前就因为不让一楼的烧烤店继续悬挂牌匾,遭到了烧烤店老板王某某疯狂报复。但赵女士不动声色,将王某某堵锁眼的行为录了下来,获取了关键证据后她终于选择报案。近日,红旗街派出所经过缜密工作,成功打掉了这个寻衅滋事犯罪团伙。
赵女士在红旗街附近和南湖新村各有一套房子。南湖新村的房子在二楼,多年前一楼开了一家烧烤店,将牌匾挂在了她家的阳台上。大约在两年前,王某某接手烧烤店。今年,烧烤店的牌匾有些下沉。“我就寻思和一楼商量一下,别再把牌匾挂在我家阳台上了。”赵女士认为,楼房是老楼,牌匾非常沉,如果继续挂下去的话会对阳台的安全产生一定影响,而且她也有这个权利。
赵女士就和王某某协商,让其将牌匾拿下来。王某某提出,可以将其房屋租赁下来,但遭到了赵女士的拒绝。
双方经过多次协商未果,王某某逐渐对赵女士有了恨意。出于报复心态,他暗中跟踪赵女士,发现赵女士在红旗街附近还有一处房屋。于是,其开始了疯狂的报复。
两处房屋的门锁被堵、摄像头被砸,让70岁的老人受到了极大的惊吓。不长时间,更让老人恐惧的事情发生了:有电话莫名打进,电话中也没人说话。曾经一个下午老人接到了800个骚扰电话,令老人非常痛苦。后经警方查明老人共接到1500次的类似于“呼死你”的电话。
关于寻衅滋事罪
寻衅滋事罪是从1979年刑法典160条规定的流氓罪中分解出来的一种罪。1979年刑法典第160条规定:“聚众斗殴,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破坏公共秩序,情节恶劣的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这一规定过于笼统、抽象,不能明确表达各类犯罪行为。1997年刑法典对之作了分解,具体规定为四种犯罪:一是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二是聚众淫乱罪;三是聚众斗殴罪;四是寻衅滋事罪。新刑法典第293条的寻衅滋事罪即由此而来。
刑法第293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