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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当众猥亵女子被刑拘 猥亵他人可获罪

刑事资讯          2016-10-18 阅读:298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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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当街被人大代表猥亵

9月1日凌晨3时许,深圳的张小姐和朋友从酒吧出来后准备打车回家,快到路边的时候,突然后面有一名男子冲上来,像是要往自己身上扑的感觉,“手使劲抓,还用手撩我的裙子,把手伸进去,身上还有他指甲的划痕。”男子事后想要离开,被张小姐拦下并在协警的帮助下报警。福田警方经过调查得知,男子为吉林省吉林市区级人大代表,由于涉及人大代表身份,警方一直在等待对方地区人大常委会的回复。福田警方昨日介绍说,违法嫌疑男子刘某,今年49岁,吉林人,后来男子辞去了人大代表的身份,并且重新来到派出所接受调查。

猥亵他人可获罪

现行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 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福田警方通报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福田警方于10月11日起对男子刘某予以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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