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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领导与女子裸聊遭敲诈 此类行为涉嫌哪些罪名

刑事资讯          2016-10-19 阅读:244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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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校领导与女子裸聊遭敲诈

近日一则校领导与女子裸聊遭敲诈的新闻引发关注,刘丰是北京某学校的领导,今年9月份,他通过微信与一名陌生女子“裸聊”,不久后,另一名男子向其发来几张聊天截图。对方称,如果其不缴纳数千元的“费用”,将把这些面部细节清楚的照片,连同刘丰的个人信息一道“挂到网上”。

经过调查。这是一个分工明确的不法团伙,通过百度贴吧搜索“大家好我要火”就会发现大量的不雅照片,照片后附有详细真实的个人信息。不法团伙先录视频,以此敲诈当事人大量金钱,当事人不服从的,便将其照片和个人信息挂到网上。

该不法行为受害人众多,不乏机关单位和高校老师。应该得到有关监管部门和网络监管部门的重视。

二、此类行为涉嫌哪些罪名

1.敲诈勒索罪。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

《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传播淫秽物品罪。传播淫秽物品罪是指以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为表现形式,扰乱国家对淫秽物品的管理秩序,危害广大人民特别是青少年的身心健康,必须坚决依法打击。

《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四款规定:

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

《刑法》第三百六十六条规定:

单位犯本节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三百六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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