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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企老板死后获无罪 关于申请国家赔偿

刑事资讯          2016-10-19 阅读:345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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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企老板贷款已还仍获刑

10年前,湖南湘潭民企老板祁锦坤因为两笔分别为60万元、100万元的贷款被湘潭县法院又以贷款诈骗罪判处其个人10年有期徒刑。服刑中,祁锦坤两次向市、省两级法院申诉喊冤,最终仍以有罪之身死于肺癌。死后4年,迟来的的无罪判决却揭示出惊人真相:60万元和100万元的两笔贷款都有抵押,且非重复抵押;100万元的贷款还有人担保,在祁被判有罪的半年前,100万元贷款本金已经由担保人偿还。原审判决遗漏了保证人连带担保、贷款已归还的关键事实。2016年6月、9月,祁锦坤的家属分别向市县两级法院申请国家赔偿2000多万。

申请国家赔偿的依据及时限

《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四)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第三十九条规定,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等限制人身自由期间不计算在内。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赔偿请求的,适用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有关时效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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