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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执勤民警遭枪击,杀了警察怎么办

刑事资讯          2016-10-19 阅读:287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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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西藏执勤民警遭枪击

10月14日凌晨,西藏自治区昌都市芒康县公安局一名28岁民警在芒康县竹巴龙乡巴龙村卡玛组执行抓捕任务时,遭枪击牺牲。

办案民警扎多10月18日晚告诉记者,牺牲民警为芒康县公安局刑警,四川巴塘籍,现年28岁,目前嫌犯还在抓捕中。

10月18日,甘孜藏族自治州公安局发布通缉令。经工作查明,加措有重大作案嫌疑。加措生于1969年2月3日,芒康县竹巴龙乡竹巴龙村卡玛组人,在逃编号为“T5421290000002015030301”。其妻子四朗拥宗和女儿找弟协助犯罪嫌疑人加措外逃,并一同潜逃。

二、杀了警察怎么办

1、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二百四十七条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第二百四十八条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监管人员指使被监管人殴打或者体罚虐待其他被监管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八十九条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除判令退赔外,对首要分子,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款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2、在实践中,警察担负保卫国家长治久安和人民安全的职责,杀害警察,本身就是一种挑战法律的行为,其次也剥夺了人民警察的生命权,因此,必须给予严厉的打击。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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