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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博物馆网站现“艳照” 传播淫秽物品罪

刑事资讯          2016-10-19 阅读:268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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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博物馆网站现“艳照” 

2016年10月18日晚,不少网友在微博、微信等社交平台传阅一张来自遵义市博物馆官网的截图,一篇《杨刚墓出土陶俑明代》的资料文章被配了一张“艳照”。

“北京时间”随后查阅发现,“艳照”流传最早始于18日21:00左右,根据网友发布的信息可以看出,网页中的文字信息未发生改变,图片信息全部转化为同一张不雅照片,点击“馆藏精选”的相关介绍,遵义博物馆的网站直接跳转至情色网站。

19日上午,“北京时间”致电遵义市博物馆宣教部,一位女性工作人员称,博物馆的网络管理是外包给某公司的,馆方对相关情况不太了解,具体原因仍在调查中,“具体是哪家外包公司,我们不方便透露”。

该工作人员还称,“前些日子接到上级的通知,可能是在域名切换的时候出现了问题”。

传播淫秽物品罪

传播淫秽物品罪是指以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为表现形式,扰乱国家对淫秽物品的管理秩序,危害广大人民特别是青少年的身心健康,必须坚决依法打击。

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四款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六十六条单位犯本节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三百六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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