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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红豆杉遭盗伐,,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

刑事资讯          2016-10-19 阅读:288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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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野生红豆杉遭盗伐

据(北青网)讯,本月18日,网友@直播云南在微博上发帖称,接村民举报,位于丽江老君山大坪子区,近千棵野生红豆杉遭人盗砍,树龄从百年到千年不等。其中树龄最长一棵直径达1.6米。由于红豆杉生长速度缓慢,再生能力差,全世界自然分布极少。1994年被我国定为一级珍稀濒危保护植物,1996年联合国教科文卫组织将其列入世界濒危物种。

二、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

1、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是指违反森林法的规定,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行为。

2、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林业管理制度。包括林木区域、分布、林木种植、林木树种规划、林木采伐等各项林业管理制度。这些制度以森林法为代表,包括其他国家森林保护法规以及地方森林保护法规。

3、本罪的对象只能是国家重点保护植物

4、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森林法的规定,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行为。

5、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以构成。单位也可成为本罪主体。

6、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过失不构成本罪。

7、《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违反森林法的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四十六条规定:单位犯本节第三百三十八条至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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