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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会计为还房贷请假到外地卖淫 关于组织卖淫罪

刑事资讯          2016-10-20 阅读:256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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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会计为还房贷请假到外地卖淫

2016年10月13日,扬中八桥派出所在对当地一家旅馆进行检查时,将正在卖淫嫖娼的王女士和于某抓个现行。在民警询问王女士从事卖淫的原因时,她的回答让民警感到不可思议。

10月19日,扬中警方向现代快报记者介绍,今年29岁的王女士是一名湖北姑娘,现在在苏州一家企业里面从事会计工作,每月的收入在四五千元左右。王女士和丈夫结婚后,在苏州买了房,可是,生活费、房子的装修费加上每月的房屋贷款让她的生活捉襟见肘。

“我和我老公两人的工资加起来每月一万元不到,又要生活,又要还贷,实在不够。”王女士表示,为了尽快还上房贷,她在公司请了几天假,跟着朋友一起到了扬中卖淫,希望能赚点“外快”,没想到落得如此结局。

目前,王女士和于某均已被行政拘留。10月13日,扬中八桥派出所在对当地一家旅馆进行检查时,将正在卖淫嫖娼的王女士和于某抓个现行。

关于组织卖淫罪

组织卖淫罪,是指以招募、雇佣、引诱、容留等手段,纠集、控制多人从事卖淫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的规定,组织卖淫罪是指以招募、雇佣、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控制他人从事卖淫活动的行为。

2015年8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刑法修正案(九),对我国现行刑法作出修改。根据修正案,组织卖淫罪死刑罪名被取消。

刑法规定: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有下列情形之一,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组织他人卖淫,情节严重的;

(二)强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

(三)强迫多人卖淫或者多次强迫他人卖淫的;

(四)强奸后迫使卖淫的;

(五)造成被强迫卖淫的人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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