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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官员逃亡三年回国自首 自首的认定

刑事资讯          2016-10-20 阅读:270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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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官员逃亡三年回国自首

玩纸牌游戏小赌到赴澳门大赌,从挪用公款填赌资到携款潜逃,湖南省安乡县财政局工资发放中心原主任兼社控办主任徐丽一步步走上犯罪道路,潜逃泰国期间过着行尸走肉般的生活。

回国自首后,她在看守所见到了分别1000多个日日夜夜的女儿,当看到以前总是打扮得漂漂亮亮的女儿身上衣服却寒酸了许多时,她假装坚强,轻声安慰着她。当女儿转身离开后,她觉得整个世界的泪水都从眼眶中迸出来了。如果她没有犯罪,女儿会和别的小朋友一样,健康快乐地成长。

深读注意到,10月18日,中纪委网站刊登了徐丽的忏悔录,文中讲述其如何走向犯罪以及痛苦的逃亡经历,读来令人唏嘘,也令人警醒。

自首的认定

根据刑法第67条第1款之规定和有关司法结实,一般自首具有如下构成条件:

1.自动投案

所谓自动投案,一般是指犯罪未被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尚未被司法机关查获或被群众扭送,犯罪人主动将自己置于司法机关的合法控制下,接受司法机关的审查与裁判的行为。对此,司法实践中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把握:

其一,投案时间。关于自动投案的时限,既可以是犯罪事实被发觉以前,也可以是犯罪事实被发觉之后,但不管怎样应是在犯罪人尚未归案之前。

其二,投案意志。自动投案作为犯罪嫌疑人犯罪后实施的具有“自动性”的行为,是基于其自由意志选择的结果。

其三,投案对象。行为人必须向有关机关或者人员承认自己实施了特定犯罪。

其四,投案内容。投案内容表现为犯罪人必须自愿置于有关机关或个人的控制之下,接受国家的审查和裁判。

以上四个方面必须同时具备,才能成立自动投案。

2.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首先,投案人供述的必须是犯罪事实。

其次,投案人所供述的必须是自己的犯罪事实,即由自己实施,并由自己承担刑事责任的罪行。

再次,投案人所供述的犯罪必须如实。所谓如实,是指犯罪嫌疑人所首事实与所为事实相一致。

最后,投案人供述犯罪事实必须主动。所谓主动,是指犯罪人出于自愿,积极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其主动性体现其主观恶性的减弱。

上述自动投案和主动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成立自首的必不可少的条件。二者相辅相成,密不可分。

根据刑法第67条第2款之规定,特别自首则具有如下构成条件:

(1)适用于特定对象,即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

(2)如实供述自己的其他罪行,即如实供述的罪行是犯罪人被采取强制措施或者服刑所依据的犯罪事实以外的其他罪行。

(3)所供述的必须是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这是由余罪自首的案犯已经因某罪归案待审或正在服刑的特殊情况所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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