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河北300名学生食物中毒入院
据(中新网)讯,2016年10月18日凌晨1:30分,河北正定县弘文中学小学部多名学生出现身体不适。截至当日下午16时,初步统计共有74名学生住院就诊。同时有媒体报道称,在18日深夜至19日凌晨时间段,已发现超过300名学生因病接受治疗。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政府今日发布消息称,疾控中心已从患病人的排泄物中发现了宋内氏志贺病菌,初步认定为由此引起的疾病,疑似食物中毒,具体原因正在调查中。
目前,正定县进一步加强了对此项工作的领导,明确县领导和相关部门分包医疗点,组织开展医疗救治工作。动员弘文中学教师、班主任对可能发病学生进行逐一筛查,组织就诊检查,防止漏诊情况。
二、谁来负责学生的食物中毒
根据《食品卫生法》,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主管管辖范围内食物中毒事故的监督管理工作。
跨辖区的食物中毒事故由食物中毒发生地的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进行调查处理,由食物中毒肇事者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协助调查处理。对管辖有争议的,由共同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管辖或者指定管辖。
第四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以及涉及食物中毒事故调查与处理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发生在管辖范围内的下列食物中毒或者疑似食物中毒事故,实施紧急报告制度:
(一)中毒人数超过30人的,当于6小时内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二)中毒人数超过100人或者死亡1人以上的,应当于6 小时内上报卫生部,并同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三)中毒事故发生在学校、地区性或者全国性重要活动期间的应当于6小时内上报卫生部,并同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四)其它需要实施紧急报告制度的食物中毒事故。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食物中毒或者疑似食物中毒事故的报告。
第十六条对食物中毒或者疑似食物中毒事故隐瞒、谎报、拖延、阻挠报告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七条对造成食物中毒事故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按照《食品卫生法》和《食品卫生行政处罚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调查处理食物中毒事故时,对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构成犯罪的或者有投毒等犯罪嫌疑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