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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夫妇强迫中国女性到西班牙卖淫被捕 强迫卖淫的认定

其他侵犯人身犯罪          2016-10-20 阅读:442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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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夫妇强迫中国女性到西班牙卖淫被捕

外媒称,西班牙警方近日逮捕了一对中国夫妇。该对夫妇在国内寻找中国女性,帮助她们前往西班牙,之后强迫其在马德里自治区的科斯拉达市从事卖淫活动,直到她们还清自己所欠的债款。据埃菲社10月18日报道,警方透露,如果这些中国妇女拒绝提供嫖客所要求的性服务,便会受到来自这对中国夫妇的威胁或辱骂。

除此之外,她们不光要在这对中国夫妇的住所卖淫,还要去别的地方进行皮肉交易。报道称,在这些案例中,当这对中国夫妇的其中一人胁迫受害者前往嫖客指定的地点进行卖淫活动时,另一人则在住所内看管其余的受害人,以此来长期操控所有受害者。

警方在接到一通匿名电话后开始了相关调查。电话中提到有中国女性在科斯拉达的一个公寓里,可能被逼迫从事卖淫活动。报道称,之后不久,警方就证实了这对中国夫妇贩卖和剥削那些中国女性的全部过程:他们先在中国寻找受害目标并安排与其前往西班牙有关的所有细节,一到西班牙,就立刻把她们带到上述提到的公寓。

自从专门用于举报的热线电话和电子邮箱开通之后,西班牙警方已经收到超过6000起与贩卖人口有关的举报。更确切地说,2015年西班牙警方通过热线电话和邮箱接到了1800多起举报,警方介入了其中400起案件的调查。

强迫卖淫罪的认定

强迫卖淫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迫使他人卖淫的行为。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强迫卖淫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且为直接故意。法律上没有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具有营利的目的,只要故意强迫他人卖淫就可构成本罪。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背他人意志,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迫使他人卖淫。关于用何种方法强迫他人卖淫,法律上没有限制,实践中主要用暴力、胁迫的方法,如采用对他人殴打、虐待、捆绑或以实施杀害、伤害、揭发隐私、断绝生活来源相威胁,或利用他人走投无路的情况下采用挟持的方法迫使他人卖淫。如果仅仅是采用物质引诱、暗示、鼓动他人卖淫,没有违背他人意志的,不能构成本罪。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身权利和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犯罪的对象是“他人”,这里的“他人”主要是指妇女,但也包括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和男性。

在处罚方面,《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犯前两款罪,并有杀害、伤害、强奸、绑架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三百六十一条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利用本单位的条件,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前款所列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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