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偷“走钢丝”盗窃称刺激
合肥一男子为了行窃,在15层以上的高楼外,徒手从悬空的过道爬到住宅窗户下面的平台,然后在仅能蹲着的平台上撬开窗户入室行窃。昨天,记者从瑶海检方获悉,目前嫌疑人已被提起诉讼。
10月9日下午,瑶海区天骄国际B座楼17楼的一位住户,回家时突然发现一名男子从自己家里走了出来。他试图阻拦,没想到对方掏出弹簧刀加以威胁。小偷逃脱后,住户赶紧拨打报警电话。警方通过监控视频,意外发现这名大胆的小偷也住在该楼,并很快在其住处将嫌疑人沈某抓获。经查,沈某今年5月才出狱租住在天骄国际,因没有一技之长,谋生无路,遂做一些偷摸的勾当,盯上邻里。
让人咋舌的是,沈某十分大胆,他每次都先从走廊跳到过道上,然后“走钢丝”般走到平台上,蹲着用随身携带的扳手卸下防盗窗户的螺丝,继而进入室内寻找财物,得逞后选择原路返回或从大门出去。警方初步查明,沈某利用这种方式,在楼内成功作案7起,每次作案地点最低也是15层,离地面有五六十米的高度。但沈某表示“就是刺激”,作案时一点也没有觉得害怕。
沈某供述,自己共盗得现金几千元,还有电脑、手机和黄金首饰等物品,他通过网上二手交易方式,陆续卖给他人,变卖所得的钱也被自己吃喝、赌博、吸毒挥霍一空。10月19日,沈某因涉嫌盗窃罪已被瑶海警方移送瑶海区人民检察院提请逮捕,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之中。
盗窃罪的认定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盗窃罪是最古老的侵犯财产犯罪,几乎与私有制的历史一样久远。盗窃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能构成。在主观方面,盗窃罪表现为直接故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侵犯的是公私财产。
盗窃的公私财物,既包括有形的货币、金银首饰等财物,也包括电力、煤气、天然气等无形的财产。对于偷拿自己家的财物或者近亲属的财物,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处罚时也应与在社会上作案的有所区别。被盗物品的价格,应当以被盗物品价格的有效证明确定。对于不能确定的,应当区别情况,根据作案当时、当地的同类物品的价格,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4号)》规定的核价方法,以人民币分别计算。
“走钢丝”盗窃男子在主体上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主观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客观上实施了入室盗窃的行为,客观上已构成盗窃罪,属于入室盗窃的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