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宣判12名电信诈骗犯
《法制日报》记者今天从十堰市公安局获悉,10月17日下午,该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宣判12名电信诈骗犯,12名嫌疑人是警方前期侦破的7起伪基站电信诈骗案涉案人员,这些涉案人员二审分别被判处两年半至6年半不等的有期徒刑。
此次宣判的涉案人员中,彭某可能是“最冤枉的”。30岁的彭某是湖南省娄底市人,虽说他电信诈骗没有得手,但是经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和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因其存在利用伪基站一天发送7万余条诈骗短信的事实,法院最终判处其有期徒刑5年半,并处罚金5000元。
2015年12月30日,彭某驾车窜至十堰城区,于次日携带伪基站设备在十堰城区江苏路口附近发布诈骗信息时,被十堰警方的伪基站侦控系统发现,随后在十堰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工作人员的配合下被当场抓获,民警在现场扣押伪基站设备一套。
十堰警方查明,彭某自去年12月以来,携带一套伪基站设备流窜作案,先后窜至宜昌及十堰等多地,冒充银行工作人员,通过发布虚假办理高额度信用卡的信息实施电信诈骗。彭某的哥哥则在湖南娄底老家专门接听上当者的“电话咨询”,对受害人实施诈骗。
诈骗如何定罪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一十条第二款使用欺骗手段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六十九条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百条第三款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奸淫妇女、诈骗财物的,分别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八十七条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