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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体在殡仪馆遭侮辱 侮辱尸体构成犯罪

刑事资讯          2016-10-20 阅读:387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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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遗体在殡仪馆遭侮辱

据大众网讯,沈阳殡仪馆女尸被侮辱,警方抓获22岁嫌疑人。9月24日,陈先生的妻子骑车送女儿去法库县里补课的路上发生了车祸,一辆翻斗车和拉煤车相撞,拉煤车翻车将陈先生的妻子扣在里面,妻子当场死亡,女儿身体多处骨折被送到沈阳抢救。

事故发生后,陈先生将妻子的遗体送到了法库当地的殡仪馆,交警队处理完事故后,陈先生给妻子买了新衣服,在棺材内穿戴整齐后,准备9月28日出殡。

出殡当天早上,一家人来到殡仪馆,陈先生突然发现了异常。妻子的裤子被退到了膝盖处,面部之前经过化妆已经完好,却突然出现了淤青,原本按照当地习俗绑在脚上的红绳也被拆掉了,盖在身上的被也被拿掉了,陈先生觉得事情不对头,第一时间找到了殡仪馆,怀疑妻子的遗体发生了其他不正常情况。随后殡仪馆拨打了110报警。

9月30日,陈先生接到了民警的电话,对方表示,尸检结果已经出来了,陈先生妻子的遗体被人侮辱,已现行抓获了22岁的犯罪嫌疑人。

二、侮辱尸体构成犯罪

侮辱尸体罪,是指以暴露、猥亵、毁损、涂划、践踏等方式损害尸体的尊严或者伤害有关人员感情的行为。

《刑法修正案(八)》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违背本人生前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或者本人生前未表示同意,违反国家规定,违背其近亲属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三百零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二条 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尸骨、骨灰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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