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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掐死前妻自首 自首的司法认定

刑事资讯          2016-10-23 阅读:313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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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掐死前妻自首

据京华时报消息,37岁的男子彭某想与前妻复婚,两人随后到酒店开房。自称想起前妻曾出轨一事,彭某一怒之下将前妻掐死,并将尸体藏匿于酒店床下离开。案发10小时后,彭某到派出所投案自首。昨天,该案在市二中院开庭审理。

昨天上午,37岁的男子彭某因涉嫌故意杀人罪在市二中院受审。彭某小学文化程度,河南省西华县人。今年3月23日,彭某被西城公安分局刑事拘留,4月30日被逮捕。

检方指控,彭某于今年3月21日23点,在北京西站北广场北恒大厦地下2层某快捷酒店房间内,因琐事与前妻庞某发生口角,用手扼压庞某颈部,致其机械性窒息死亡。彭某将尸体藏于床下,随后办理了退房手续。次日,酒店服务员打扫卫生时未发现异常。在案发10小时后,彭某到派出所投案,后跟随民警指认现场。

二、自首的司法认定

自首是指犯罪后自动投案,向公安、司法机关或其他有关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我国刑法规定,自首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一)自动投案

关于“自动投案”的规定,根据最高法《解释》和《具体意见》的规定,共有12种情况可认定为“自动投案”。具体如下:

(1)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

(2)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

(3)罪行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

(4)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

(5)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6)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

(7)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

(8)犯罪后主动报案,虽未表明自己是作案人,但没有逃离现场,在司法机关询问时交代自己罪行的;

(9)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

(10)在司法机关未确定犯罪嫌疑人,尚在一般性排查询问时主动交代自己罪行的;

(11)因特定违法行为被采取劳动教养、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强制隔离戒毒等行政、司法强制措施期间,主动向执行机关交代尚未被掌握的犯罪行为的;

(12)其他符合立法本意,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的情形。

(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首先,犯罪嫌疑人必须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其次,“余罪自首”制度。“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的,以自首论。”可见“余罪自首”制度仅适用于“不同种数罪”的情形。

最后,在共同犯罪案件中,“犯罪嫌疑人,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还应当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则应当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的共同犯罪事实,才能认定为自首。”

(三)量刑认定

根据刑法第67条第1款的规定,犯罪分子具有自首的事实系审判机关是否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选择性依据。换言之,尽管犯罪分子具有自首情节,但综观其主观恶性、危害结果的社会影响,法院仍可不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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