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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一嫌犯戴手铐逃脱 什么是脱逃罪

其他危害社会犯罪          2016-10-24 阅读:409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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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一嫌犯戴手铐逃脱

10月20日下午5时20分许,涉嫌盗窃摩托车的柯西龙被湖北省竹山县2名民警带到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县河镇指认现场,后柯西龙竟然戴着手铐穿着号服脱逃。柯西龙系镇坪县曾家镇人,今年21岁。

据知情人介绍,事发当天柯西龙指认完现场后,称要上厕所解大手,押解的民警打开了柯西龙一只手上的手铐,让其在路边一个小旱厕方便,但等了10余分钟不见他出来,民警进去一看人不见了,发现他翻过厕所后墙脱逃。

来回搜查无果后,天色已黑,押解的2名竹山县民警向安康市公安局汉滨分局通报案情,请求协助缉拿。随后,竹山县数名民警也相继赶到安康,在公安汉滨分局的协助下全面展开排查缉拿工作,并通过当地媒体发出5万元的悬赏通报。

由于案件由竹山县警方调查,侦办主要以竹山警方为主。在最初的2天里,公安汉滨分局出动50余警力,对事发地周边的车站、码头进行昼夜巡查,还调集了火车站、汽车站等地的监控视频供竹山警方查阅。据安康警方知情人介绍,竹山县警方在大量的视频甄别过程中,在安康城东汽车站的监控视频中发现了线索。

昨日下午,华商报记者从竹山县公安局刑警大队负责人处获悉,昨日下午3时40分,犯罪嫌疑人柯西龙在武昌火车站落网。据悉,此时他身上还有假身份证明,但手上已无手铐。至于手铐如何脱落,警方正在调查。

什么是脱逃罪

脱逃罪,是指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从羁押和改造场所逃走的行为。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必须是依照本法与刑事诉讼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即一是依法被拘留、被逮捕的未决犯;二是已被判处拘役以上刑罚,正在劳改机关服刑的已决犯。只有上述两种人才能成为本罪主体。被行政拘留或劳动教养的人逃跑的,不构成本罪。

脱逃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行为人脱逃的目的是逃避羁押与刑罚的处罚。如果没有逃避羁押或刑罚处罚的目的,则不构成犯罪。例如,犯人获准回家办理丧葬事宜,确实因故未能按时返回监狱,就不能视为脱逃罪。

脱逃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逃离羁押、改造场所。羁押场所主要是指看守所。改造场所主要指监狱、劳动改造管教队、少年犯管教所等。另外,押解犯罪分子的路途中,也应视为监管场所范围。譬如,被逮捕的罪犯在被押送至人民法院应诉受审的途中脱身逃跑的,被判刑的罪犯在被押解至劳改机关关押的途中,跳车、越船脱逃的均是脱逃行为。

脱逃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司法机关的正常管理秩序,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进行拘留、逮捕、羁押、监管是司法机关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施加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的法律强制措施,是保护人民、维护社会秩序,同犯罪作斗争的重要手段,也是保障司法机关司法活动正常进行的必要环节。接受司法机关依法对其所采取羁押、监管,是犯罪嫌疑入、被告人、罪犯必须遵守的义务。如其不遵守义务而脱逃,就直接破坏了司法机关的监管秩序,妨害了司法机关的活动。

行为人逃出了羁押、改造场所,摆脱了看管人员的控制,已经逃离羁押或改造场所的范围,摆脱了看守人员监视控制的,构成脱逃既遂,应当立案。

在本案中,犯罪嫌疑人柯西龙盗窃摩托车案如果情节不严重,对嫌疑人的量刑不会太重,还有判处缓刑的可能,但到案后指认现场时逃跑,法院无疑会从重量刑,判缓刑的可能性也就几乎没有了。对于脱逃的行为在客观上已经构成了脱逃罪。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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