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业女冒充富二代诈骗百余万
无业女子自称是万豪酒店董事长女儿,结识网络公司高管人员,以低价预订出国旅游机票和酒店为名实施诈骗。昨日上午海淀警方通报称,在接到报警后11小时后,将嫌疑人文某控制。目前,文某供述诈骗人员60余人,金额达百余万元。警方表示,具体被骗金额和人数仍在进一步核实中。
今年7月左右,通过朋友介绍,北京某网络公司员工任女士,认识了自称“富二代”的文某。“她说自己在一家知名企业工作,母亲是万豪酒店的董事长,可以低价预订出国游的酒店和机票。”因为朋友曾通过文某,低价预订了前往日本旅游的机票和酒店,并成功出游。任女士对文某很信任,两人加了微信并见面聊天。
国庆临近,任女士和朋友只收到一份酒店预订单,却一直没有拿到机票。“我们一直催,她就一直说业务太多,过几天就能完成预订。”任女士说道。10月1日,任女士仍没有拿到机票,酒店打电话回应称没有预订信息,文某的手机和微信也失去联系。任女士于是报警。警方表示,国庆前夕,腾讯、百度、小米等多家网络公司员工,通过文某预订前往苏梅岛、马尔代夫等地旅游机票和酒店费用,至文某失联时,均未完成预订。
接警后,由于文某使用的是自己的真实身份信息,海淀警方立刻锁定了嫌疑人文某的住地及活动规律,并于10月1日晚9时许将文某控制。在警方讯问时,文某承认自己冒充富二代,谎称可以低价预订机票酒店,诈骗他人钱财的事实。目前,文某因涉嫌诈骗已被海淀警方依法刑事拘留。
诈骗罪的定罪量刑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罪侵犯对象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其对象,也应排除金融机构的贷款。因本法已于第193条特别规定了贷款诈骗罪。
诈骗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诈骗罪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有些犯罪活动,虽然也使用某些欺骗手段,甚至也追求某些非法经济利益,但因其侵犯的客体不是或者不限于公私财产所有权。所以,不构成诈骗罪。例如:拐卖妇女、儿童的,属于侵犯人身权利罪。诈骗罪侵犯的对象,仅限于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而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诈骗罪并不限于骗取有体物,还包括骗取无形物与财产性利益。根据刑法第2l0条的有关规定,使用欺骗手段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门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成立诈骗罪。诈骗既有既遂,又有未遂,分别达到不同量刑幅度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达到同一量刑幅度的,以诈骗罪既遂处罚。
文某虚构可以买到打折机票和酒店的事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钱财,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已构成诈骗罪。具体量刑,请咨询专业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