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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一嫌犯戴手铐穿囚服脱逃 组织越狱罪如何认定和处罚

刑事资讯          2016-10-24 阅读:148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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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一嫌犯戴手铐穿囚服脱逃

华商报安康讯(记者王培民)指认现场后戴手铐穿号服脱逃的犯罪嫌疑人柯西龙,昨日下午3时40分在千里之外的湖北武昌火车站被警方抓获,此时他的手上已经没有了手铐。

10月20日下午5时20分许,涉嫌盗窃摩托车的柯西龙被湖北省竹山县2名民警带到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县河镇指认现场,后柯西龙竟然戴着手铐穿着号服脱逃。柯西龙系镇坪县曾家镇人,今年21岁。

据知情人介绍,事发当天柯西龙指认完现场后,称要上厕所解大手,押解的民警打开了柯西龙一只手上的手铐,让其在路边一个小旱厕方便,但等了10余分钟不见他出来,民警进去一看人不见了,发现他翻过厕所后墙脱逃。

昨日下午,华商报记者从竹山县公安局刑警大队负责人处获悉,昨日下午3时40分,犯罪嫌疑人柯西龙在武昌火车站落网。据悉,此时他身上还有假身份证明,但手上已无手铐。至于手铐如何脱落,警方正在调查。

组织越狱罪如何认定和处罚

一、认定

与脱逃罪的界限

适用本罪时应区分组织越狱罪与脱逃罪的界限。本罪与脱逃罪在形式上都表现为在押的犯罪分子逃离监管、羁押场所。两者的区别是:

1:行为方式不同。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有计划、有组织地进行,并且一般是使用暴力手段,公开与国家专政机关对抗;而脱逃罪在客观方面往往采取秘密逃跑的方式。

2:本罪是多数在押犯勾结在一起,在首要分子的指挥、策划下,有组织、有计划地集体逃跑越狱的行为。而脱逃罪一般只是个别犯罪分子单独的逃跑行为。

与暴动越狱罪的界限

371条二款是暴动越狱罪,不要把其现解为组织越狱的加重情况,在组织越狱中个别人没有打算使用集体的暴力,但由于个别人受到别人的阻碍而使用了暴力,还不能认为是暴动越狱。

二、处罚

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其他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七条 组织越狱的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其他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暴动越狱或者聚众持械劫狱的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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